華商連線 一個案件兩種判決結果 山東高密法院:工作失誤 已處分責任人

華商連線 一個案件兩種判決結果 山東高密法院:工作失誤 已處分責任人

如果不是律師上網查詢,69歲的退休幹部李長明至今可能都不知道,他的借款糾紛案有兩個完全不同的判決結果。

修改了日期的借據

作為證據存在重大瑕疵

李長明是山東省高密人,退休前是高密市某單位公職人員。10月30日下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李長明說,2013年7月的一天,高密市利華工藝品廠負責人欒某、王某夫婦找到他,稱企業運營需要資金週轉,希望他能借款。“我和欒某是通過朋友介紹認識的,在此之前,他曾向我借過錢,但數額不大,且按時還了。”李長明稱,欒某提出借款20萬,答應支付1.5%的月利息,同時承諾欒的兩個朋友——高密市兩位科級幹部邱某某、魏某某為共同還款人。“因為我沒那麼多錢,就找戰友、同事、親戚商量。最後,包括我在內的5人決定向欒某借款20萬。”

李長明介紹,2013年7月3日,他與欒某夫婦簽訂了借款借據,約定借款金額20萬元,月利率1.5%,貸款期限自2013年7月3日至2014年1月3日。由於邱某某、魏某某當天有事,他們約定7月7日補籤。7月3日當天,李長明通過銀行向欒某夫婦轉賬109780元(預扣4天利息220元),另支付現金2萬元,共計13萬元。2013年7月7日,邱某某、魏某某如約在借款借據的共同貸款人處簽字。同年7月15日,李長明通過銀行給欒某轉賬7萬元,至此,20萬元借款全部到位。

“前幾個月,欒某一直正常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後,欒某夫婦卻失去聯繫。”李長明介紹,欒某夫婦失聯後,他將欒某夫婦、邱某某、魏某某等4人起訴到高密市法院,請求法院判令4人返還本金20萬元及利息。“案件本來不會有任何懸念,但由於我的一個舉動,讓我深深陷入了被動。”李長明說,邱某某、魏某某在借款借據上簽字後,他私自將原來的簽字日期“7月3日”改成了“7月7日”。結果庭審時,邱某某、魏某某對借款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稱他們只擔保了2013年7月7日的借款,對7月3日的借款借據不予認可。欒某夫婦因為跑路,缺席審理。

2014年10月,高密市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由於原告提供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借款借據有明顯的塗改痕跡),且欒某夫婦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無法查明事實,故駁回李長明的訴訟請求。對此判決,李長明提出上訴。2015年6月,濰坊中院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高密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重審判決書

兩個完全不同的版本

李長明說,2017年10月,他收到了高密法院(2016)魯0785民初129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借據存在明顯的塗改痕跡,存在重大瑕疵……應承擔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暫不予支持,可待證據充分後另行主張。判決駁回李長明的訴訟請求。在李長明提供的該判決上,華商報記者看到,判決日期為2017年5月22日。

“對於高密法院的這份判決,我明確表示不服。”李長明說,2018年10月底,他聘請了新的律師,繼續為自己的案子奔波。幾天後,律師告訴他:發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該案判決,文號、審判人員與法院送達的判決書完全相同,但時間不同,審判結果截然不同。在李長明提供的中國裁判文書網判決書上,華商報記者看到,該判決書的文號也為(2016)魯0785民初129號,與李長明拿到的判決書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及書記員名單完全相同,但裁判日期為2016年7月20日。該判決書顯示:本院認為,李長明與欒某等人簽訂的借款借據雖有塗改痕跡,但不足以否定借款事實……判決如下:被告欒某夫婦、邱某某、魏某某共同償還原告李長明借款本金199780元及利息損失(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計算),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付清;本金220元,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3日止,按照月利率1.5%計算利息,與上述第一項確定的義務相折抵;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10月30日晚7時,輸入該案文號,華商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到了這份判決書,內容與李長明提供的完全相同。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該判決書發佈於2017年8月24日。

“我到底該相相信哪份判決呢?”李長明告訴華商報記者,發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判決,比他拿到的判決早了10個月,按正常程序,判決經合議後形成,非經法定程序不能變更。而高密法院在濰坊中院有明確重審意見的情況下,判決形成後,時隔近一年又形成另一份判決,在法律程序上沒有依據。“這不得不讓人懷疑有人人為干預該案或者是法官枉法裁判。”李長明說。

高密法院:工作失誤 已處分責任人

10月30日下午,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高密市法院民一庭展庭長(李長明重審案由該庭審理)介紹,前不久,李長明和代理律師反映過此問題,他已告訴李長明,判決以送達本人手裡的為準,送達的才是生效的。“法律文書上網本身是為了司法公開,接受監督,出現這種事,完全是我們的失誤,法院已對責任人做出處分。”展庭長坦陳,李長明的案子比較複雜,一是證據有明顯的塗改痕跡,二是欒某夫婦不只借了李長明的錢,目前他們下落不明,給案件審理帶來很大困難。“法院內部對此案有多種意見,甚至是爭議”。展庭長稱,法院對此案非常慎重,審判意見前後研究了幾個版本。發現裁判文書網上的判決書上傳錯誤後,他們及時給相關部門打了報告,請求下撤,但由於各種原因,一直沒撤下來。他說,下撤上網的法律文書要求很嚴,高密法院說了不算,濰坊中院說了也不算,要層層上報,且要有充足的理由,“估計(上網)還要持續一段時間。”

專家觀點

應從制度上杜絕類似事件發生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錢卿認為,判決應以最終送達的版本為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判文書應當履行法定的送達程序。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其目的在於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書送達和上網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兩者都是審判公開原則的體現,但是送達的目的主要在於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方便其維護和救濟自己的權益,而上網的目的在於加強社會監督,促進司法公正。

錢卿稱,在該事件中,法院在作出判決並送達裁判文書前,將所謂的裁判書在網上公佈,並且兩者的結果截然相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有關裁判文書送達和公開的法律規定,損害了司法公信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佈裁判文書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法院應當及時從裁判文書網撤回與原本不一致的判決書,並在糾正後重新公佈。同時,應當加強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審判人員的責任意識,從制度上杜絕今後類似問題的發生。

雲南華恆律師事務所主任曾維昶律師認為,只能以法院送達的《判決書》為準。出現這種現象,如果裁判網上的判決不是法院作出的真實判決,法院應馬上撤回;如果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不是法院的真實判決,法院應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可由院長提請審委會決定再審,重新作出判決。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國清律師稱,該案中原被告雙方是公平的主體,為公平起見,建議該案重審,由中院提審或者高院指定再審。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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