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的房產為何姑姑的孩子要分,理不清的房子到底該屬於誰

地契是中國古代一種土地房屋買賣的契約,就是典押、買賣土地時雙方訂立的法律文據,現代講就是買賣合同。據歷史記載,中國最早的地契應該出現在西周時期,主要根據是1957年在陝西歧山縣出土的一批西周銅器的銘文。古時候未向官府納稅前的地契稱為“白契”,經官府驗契並納稅後稱為“紅契”。只有“紅契”具有法律效力,受官家保護。地契一般由買方保存,作為土地所有權憑證,也可以憑它作抵押貸款。

今天來到節目中尋求幫助的梁先生,家中早年間由爺爺典當過來一套私宅,2000年,梁先生的父親從出典人的手中買下此房。梁先生的父親去世後,為何姑姑的孩子卻說這套房子有他們的份額呢?為房產分割,梁先生的父親與家人簽下一紙協議,而協議中分配的是別人的房子,這又是怎麼回事呢?來自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的趙麗麗律師,將在節目中為梁先生逐一答疑解惑,幫梁先生理清自家的合法權益。

父親的房產為何姑姑的孩子要分,理不清的房子到底該屬於誰

案例回顧

梁先生姐弟四人,父親去世後,到公證處協商一致,公證繼承了父親的一套私產。這房子坐落在豐臺區盧溝橋附近,如今面臨拆遷,梁先生怎麼也沒想到,姑姑的孩子卻突然站出來爭要產權,並且將梁先生姐弟四人訴至法院。

原來,這套房子是早在1953年的時候,梁先生的爺爺典當過來的,典契中明確規定典期為三年,其中第三條還對典契到期東家無力贖回做出了約定,就是承典人可改典為買或者按當時市價協同出典人共同賣出,如果賣出,需扣除典價之後,再將錢給予出典人,如果要續典,雙方必須另立典契。

梁先生的爺爺在這套房子的典契到期大概四個多月之後,就意外去世了。出典人當時不知出於什麼原因,一直沒有往回贖自己的房子,梁先生的奶奶和姑姑雖然都住在該套房產內,但都表示不想出資購買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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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眼間就到了1998年,該房產已經變成危房,梁先生一家都認為房子已經是自己家的了,就報規劃局申請翻建房屋。在批文下發後,梁先生一家對房子進行了翻建,但當時這套房產的產權依然還在出典人名下。翻建期間,梁先生的父親、姑姑和奶奶一起簽署了一份協議,對房子進行了分割。也許就是這份協議,讓姑姑的孩子認為房子應該屬於爺爺的遺產,理應有自己繼承的份額。而對於這份協議,梁先生一家卻並不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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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先生認為,自己確實沒有證據證明1998年簽訂的這份協議,是別人逼迫父親簽字的,但是當時奶奶已經94歲高齡,卻被人故意寫成90歲。梁先生稱,奶奶是1904年出生,2003年去世,在1998年之前,奶奶已經走失過多回,奶奶當時的身體情況已經基本喪失聽力,而且沒有文化,梁先生實在不明白奶奶在聽不懂 看不明白的情況下,是如何蓋章確認這份協議的。另外,更讓梁先生對協議產生質疑的是,在簽訂這份協議的時候,姑姑也是病危狀態,協議簽完後三個月,姑姑就去世了。

2000年,梁先生的父親才從出典人的手裡買下此房,正式辦理了過戶手續。姑姑子女將梁先生一家告上法庭的訴訟中,一審判決姑姑的孩子敗訴,然而他們又上訴了,姑姑孩子的做法讓梁先生有點不確定這期間的法律關係。來到欄目組尋找專業律師的幫助,就是希望律師幫自己捋清法律關係。對於梁先生家的事情,讓我們看看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父親的房產為何姑姑的孩子要分,理不清的房子到底該屬於誰

​在聽完梁先生的陳述後,趙麗麗律師認真的看了當事人提供的資料,並對資料逐條解讀。

在梁先生的父親買賣房產的時候,房產局出具了一份審查登記的事項,一共包括了五條內容:

1、京郊某個文號房產的記載,產權人王某原來擁有產權房一共是二十間,其中有三間出典給了梁先生的爺爺。這一條相當於還原了房屋買賣的背景。

2、產權人王某和承典人梁先生的爺爺均已去世,出典的房子已經老化。

3、產權人王某的三間典房,其兩個女兒已經立下字據,經交易所賣給爺爺的兒子梁某(梁先生的父親,相當於承認了買賣關係)。

4、梁先生的奶奶,表示放棄繼承權,梁的女兒已故,其三個子女也均表示放棄繼承權,同意將產權歸梁先生的父親所有。

5、經規劃局批准,1998年12月梁先生的父親將房子翻建,同意辦證三間。

在看過相關資料之後,趙麗麗律師認為,規劃局的審批意見是同意原產權人王某翻建房屋,王某是有繼承人的,房子應由他的繼承人來翻建,而在這份審批表中已經寫明瞭房子的準確產權人,雖然這是一個矛盾點,但是對梁先生非常有利。

根據1999和2000年做的房屋變更登記可以看出,梁先生的父親與出典人的孩子對這套房子,進行了買賣交易,那麼就很難認定房子是屬於梁先生爺爺的遺產了。

在1998年,梁先生的父親與奶奶和姑姑對於這套房產簽訂了一份分割協議,如今梁先生要想認定協議無效,趙麗麗律師給出兩個建議。

第一、建議梁先生找到能證明奶奶身體不好的人證以及能清晰還奶奶病狀的文件。

第二、建議梁先生在下次法官審理案件時,著重跟法官闡述協議約定的時間,著力推翻協議為無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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