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 沒簽勞動合同又拖欠工資怎麼辦

一、沒簽合同——賠償二倍工資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中已經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由此,案例中李先生雖然並未跟公司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事實上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這並不影響他向公司要求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又拖欠工資怎麼辦

二、拖欠工資——加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可見,案例中李先生不僅有權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如果經相關部門責令還逾期不付的,還可以要求支付額外的賠償金。

三、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我們知道,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單位,即可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有權要求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的補償標準可參見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所以,案例中公司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還規定不能辭職,或者辭職拖延發工資的行為顯然不合理,李先生在證據充分的前提下,完全有理由要求該公司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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