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賈康:中國全面配套改革中的直接稅改革問題

直接稅概念 所謂直接稅,可以理解為其稅負不可以或者很難轉嫁、誰買了就是誰承擔,有這樣特徵的稅種,我們稱它為直接稅——它顯然具有“區別對待”之中再分配的功能,就是對誰徵這個稅,納稅人是把這個稅負自己承受下來了。

流轉稅不是這樣。比如大家現在討論的增值稅改革,在制度設計上是減輕企業負擔,其實增值稅稅率降低以後,企業在競爭中還要比拼,誰能更多地把這個稅負轉到最終消費者那裡去。經濟學分析說明,最後很大一部分稅負的歸宿,不在企業那裡,而是落在了最終消費者頭上。直接稅,則沒有這樣的一個問題。

直接稅最易引發“稅收厭惡”,是中國稅改的歷史性考驗

直接稅在所謂“稅收厭惡”上的特點特別明顯,最容易激起社會公眾的不滿。前幾年老百姓的稅收知識和意識上升以後,有人聽說,自己過日子吃的饅頭裡有稅,過中秋節自己買來吃的月餅裡也有稅,已非常氣憤。那麼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直接跟他說,你工資裡的個人所得稅要交得更多一些,或者說你所居住的自己有產權證的住房每年也要交房地產稅,他將會做何感想?這種稅收厭惡,古今中外一直存在。而在中國經濟社會轉軌過程中,我們面臨的特定的問題,就是過去中國稅制結構裡沒有直接稅的情況下,大家不能夠直觀地感受它,而現在這種情況要改變,我們必須談論直接稅了,就必須注意到社會公眾在很多場合一定會表達出的不認可,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直接反對。但是從中國現代化的客觀需要來看,我的觀點一直非常鮮明:整個社會要走向現代化,那麼稅制必須走向現代化,中國需要推進直接稅方面深刻的稅制改革,而這個改革必然是中國走向現代化道路上橫亙於前的一個歷史性的考驗。

中美的簡要對比

我們如果對照一下美國,則非常簡單清楚。美國的世界頭號強國地位固然是由多種相關的因素促成的,但是美國人100年前完成的“進步時代”的那些制度建設十分值得關注。它在稅制上形成的框架是什麼呢?就是“直接稅為主”,聯邦政府以兩種直接稅(個稅和工薪稅)形成它收入來源的80%以上,地方政府(相當於我們的市、縣基層),它的本級收入來源的大部分(高可以高到90%以上,低也低不到40%以下),又是來自直接稅,只有州政府這個中間層級對於直接稅的依賴係數低一些。美國直接稅為主的制度框架的好處是什麼呢?在經濟運行中,它的調控功能,是逆週期的,叫做“自動穩定器”;另外,它的社會分配功能,是“抽肥補瘦”——當然,這方面並不能完全令人滿意,我們看到,還不斷有人在抨擊美國的貧富懸殊,但大家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沒有美國這樣聯邦和地方層級的直接稅,美國的貧富懸殊會變成什麼樣子?客觀地講,直接稅為主的制度安排促進了美國的社會和諧,有利於維持美國的頭號強國地位。如果沒有這樣的直接稅體系,美國的情況要比現在糟糕得多。

中國現在最突出的問題是什麼?我們改革開放今年到了第40個年頭,看看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房地產稅以及遺產和贈與稅這三個最有代表性的直接稅:總體來說,個人所得稅是比較早地建立了制度框架的,很長一段時間與中國的一般公民無關,以後一步一步走到了現在,個人所得稅具有最典型的超額累進調節功能,看起來涉及很多人,但實際上,上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以後,當時覆蓋的人群,有關部門統計,也就兩千多萬人,現在也就是幾千萬人,在將近14億人中間,可能不超過1/20的人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涉及的家庭成員數會增加一倍以上,但充其量影響1億人出頭),在中國稅收收入裡所佔的比重有多少呢?也就是6%出頭,即1/20出一點頭兒。個稅的功能是非常邊緣化的。至於說房地產稅,只在上海、重慶兩地有試點,在兩地柔性切入以後,當地的財政收入裡可以說是微不足道地有一些收入增量——但是顯示了它的一些正面調節作用。總體來說,全中國這個有關住房的直接稅,還基本沒有。遺產和贈與稅,曾經議論過,又曾經銷聲匿跡,現在中央的基本口徑是要研究它。

相關的幾個理論誤區

在直接稅制度建設必須進一步推進的改革過程中間,我們怎麼樣經受歷史性考驗攻堅克難?中央的大政方針和我們現在整個政治文明所要求的“稅收法定”這一原則,已經非常明確地確立起來了:要通過立法的程序,解決這樣一種非常重要的公共資源配置裡的制度建設、制度創新問題。這些改革涉及的思路、框架、要領,還有細節,可以說,會在未來幾十年中間不斷地被討論。今天我主要想從理論的視角上,指出我認為必須加以澄清的幾個理論和認識誤區。

第一個相關的理論誤區是稅收萬能論。似乎稅收手段一運用,就應該能夠決定性地解決問題。認為稅收能夠解決一切經濟社會問題,這是不對的。稅收調節制度只是制度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稅收工具只是宏觀調控的諸種工具裡的可選項。我們在改革開放初期,注意到,過去稅收的作用被明顯邊緣化了,所以特別注意發揮它這個經濟槓桿的作用,但確實也在有些事情上,走到了稅收萬能論的那種錯誤區間裡。比如,我國曾經推出了筵席稅,希望以它來遏制大吃大喝,實際執行過程中,這個稅並不能承擔這樣的使命。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的時候,允許地方政府自己選擇筵席稅開徵還是不開徵,當時全中國只有兩個地方政府(一個省級行政區的,一個地級市行政區的)選擇開徵這個稅,以後都無疾而終。具體的原因分析這裡就不展開了。這種稅收萬能論的形成,有的時候也會來自一些案例引發的錯覺,如“燒油特別稅”,那是個打補丁的稅,當時不得已出的這樣一個稅種。它給人的錯覺是,這種事情都可以拿稅調節,那還有什麼不能調節?有人提計劃生育也應該拿稅來調節。以為什麼事情都能拿稅來調節,這是不對的。

第二個誤區,後來越來越明顯地變成了主要的傾向——就是稅收無用論。包括我們一些相關管理部門的人士都在不少場合強調:稅收其實起不了什麼作用,不要太看重稅收。在理論界、實際部門都有人舉出例子:你說房地產稅起調節作用,我們專門查了美國、日本等國家推出房地產稅以後的情況——他們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沒有下降,繼續上升,說明這個稅是無用的。從學理上講,這種無用論不能成立。稅收不可能包打天下,稅收不是萬能的,但是應該建立的稅收制度遲遲不建立,又是萬萬不能的。當說到美國和日本等國的房地產稅經驗時,我們要反問一下:為什麼這些經濟體在他們走向高收入經濟體、走向強國的過程中,幾乎不約而同地都必須解決房地產稅這種直接稅制度建設的問題?如果他們在那個歷史階段不推出這種稅,那麼他們房地產的實際發展會變成什麼樣?在經濟分析裡,不能僅拿一個制度因素、一個參數,去和某一個結果簡單地一對一形成因果關係,來論證出這個結論。我們必須注意到,房地產市場價格的影響因素太多了,這些因素合在一起,是它們的合力決定房地產市場價位的走勢。這樣一個基本的分析態度,我認為,做研究的人都應該把握,需要把這樣一個方法論更多地向公眾做宣傳。房地產稅在中國,作為直接稅,它的作用不只是單一地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它還有其他目標和作用,它的作用也未必能表現為決定性的,但是不能否認它會發生對於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包括對房地產市場價位“壓艙促穩”的這種正面效應。稅收不是無用的,不能從稅收萬能論一下走到另外一個極端,說成是稅收無用。

另有第三種認識誤區:稅制自然演變論,強調稅制是自然演變的,不能揠苗助長。結合實際想一下,稅制是怎麼來的呢?人類歷史上的稅制,在國家形態走到相對而言比較明朗化,特別是近代相對成熟以後,都需要有這樣一個制度建設的決策和以後為我們所推崇的立法過程,這就是說,人為的因素不可缺少。所謂稅制的自然演變論,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但實際上細想一下,這否定了我們主動把握稅制的可塑性而推進稅制改革的必要性。如果是自然演變過程,那我們不用考慮稅制改革,它自然演變嘛。實際生活中怎麼可能是這樣?我們現在所說的稅收法定、加快稅收立法,都是要抓住這個可塑性。這個可塑性掌握得好不好,確實有高下之分,就是我們的改革方案既要立法先行、稅收法定,也要經受歷史考驗。看稅改方案的水平到底如何,這是要由歷史過程來檢驗的。但我們人為的努力,當然是應該使之儘可能水平更高一些。

最後一個要提到的誤區是政治體制改革先行論。這些直接稅的改革似乎離我們越來越近了。個人所得稅,今年兩會上給出的,實際上包含著要把綜合和專項扣除納入改革方案這樣的明確信息。房地產稅經過幾輪熱議之後,今年兩會上明確地說要啟動立法過程。在這種情況下,據有的同志說,中國的這種直接稅改革應該在完成政治體制改革之後再進行,甚至有的同志說,沒完成政治體制改革,現在就啟動房地產稅等的改革,會帶來社會的騷亂。這樣的說法,我個人認為有它合理的內核,就是對這種直接稅改革的風險,我們要高度地重視、充分地考慮,改革方案的可操作水平需要儘可能地高,但是我不贊成把完成政治體制改革作為中國實行房地產稅改革的一個先決條件。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可以借鑑美國“進步時代”發展的某些有益啟示:那時它不叫政治體制改革,但是它從稅制、預算、公共事務的公眾參與、政府履行為公眾服務的職責而需處理的“錢從哪裡來,用到哪裡去”的一系列制度建設入手,讓它們進步——進步就是在各方很難拒絕的從管理、運行優化的角度切入來解決相關問題,實際上最後就完成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任務。這對於中國最大的啟示,就是可以通過稅制改革,包括直接稅的改革,讓社會廣泛的公眾參與,一起來促成我們政治文明水平的提高。所以,我個人認為不能落入前面所說的極端化的說法。

我們如果能夠抓住稅收法定、立法先行,實際上就是在為政治的進步來做一些積極的推進。作為研究者,我覺得,理應促成立法過程中的廣泛討論,大家爭取在充分承認物質利益原則和不同利益集團訴求的情況下,尋求最大公約數,尋求合成出以公心的、合理的稅制現代化的解決方案。

(賈康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研究員;根據其在“經濟研究·高層論壇·2018——紀念改革開放40週年暨《經濟研究》復刊40週年”研討會上的發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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