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維權“配置”升級 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實操漸近

安寧

隨著新證券法的正式實施,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也正式登場。近日,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服中心)表示,將制定開展證券代表人訴訟的業務細則,在合適時機選取典型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這意味著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進入實操階段,中小投資者的維權“配置”升級。

一直以來,中小投資者的司法維權之路都比較坎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侵權事件頻發,投資者損失慘重,但是,在維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單個投資者的力量有限,專業知識也有限,很多投資者更因維權成本較高而畏葸不前,難以獲得有效的救濟。而新證券法則為投資者開闢了一條低成本高效的維權之路,創新的維權方式解決了中小投資者的維權痛點。

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這也被業內認定為中國特色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而它的威懾力早在境外成熟市場被證明。

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證券集團訴訟就對於美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美國每年大約有200家上市公司遭遇證券集團訴訟,從賠償金額來看,美國安然和世通兩案單個案件賠償額度都超過70億美元。集團訴訟可謂是高懸在上市公司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也是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一塊基石。

筆者認為,新證券法引入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不僅將對加大對惡性違法行為的綜合處罰力度,對違法上市公司帶來極強的震懾,而且,代表人訴訟制度解決了單個投資者在欺詐維權訴訟中成本過高的難題,有利於投資者通過訴訟等司法救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更是對投資者保護體系建設的完善。

一方面,代表人訴訟制度明確了中小投資者維權的“代言人”,激發了投資者的維權意識,構建了一套高效務實的證券投資者訴訟保護機制。

對於多數中小投資者來說,由於勢單力薄,一對一進行訴訟難度非常大,尤其面對的訴訟對象是上市公司。因此,新證券法中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輔之以投資者保護機構代表人訴訟的制度設計,豐富了代表人訴訟的類型。

而投服中心作為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目前持有滬深兩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已成為中小投資者維權的金牌“代言人”。

筆者認為,面對數以萬計投資者的維權呼聲,由特定代表人作為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代言人”,將使有訴訟意願的投資者降低訴訟成本,提升司法資源使用效率,這也是資本市場法治化的具體體現。

另一方面,代表人訴訟制度將會大幅提升違法企業的違法成本,淨化市場環境,進一步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目前證券維權律師代理的大部分證券維權案件,參與維權的股民數量遠遠低於上市公司股東戶數。但是,這一現象未來將發生大扭轉,在“聲明退出、默認加入”的代表人訴訟制度下,參與訴訟的投資者數量會大幅增加,這也意味著將大幅提升證券市場違法成本,違法者將支付更多的賠償金,甚至,違法者可能因鉅額的賠償而傾家蕩產。因此,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實施將對違法行為產生巨大的威懾作用。

可以預見,今後,隨著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則的不斷完善,首例代表人訴訟案例的啟動也將使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踏上新徵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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