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行為不能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


襲警行為不能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中對襲警行為的入罪條件進行了細化,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準確認識襲警行為對於國家法律秩序的嚴重危害,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要綜合考慮襲警行為的手段、方式以及對執行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該意見還襲警行為的罪名、執行職務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一、襲警行為的罪名

(一)妨害公務罪。

1.一般情形: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教唆、煽動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或者為他人實施襲警犯罪行為提供工具、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妨害公務罪從重情形: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3.妨害公務罪再從重情形:實施暴力襲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前述從重基礎上酌情從重處罰:

(1)使用兇器或者危險物品襲警、駕駛機動車襲警的;

(2)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的;

(3)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的;

(4)造成多人圍觀、交通堵塞等惡劣社會影響的;

(5)糾集多人襲警或者襲擊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襲警受過處罰,再次襲警的;

(7)實施其他嚴重襲警行為的。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駕車衝撞、碾軋、拖拽、剮蹭民警,或者擠別、碰撞正在執行職務的警用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暴力襲警,致使民警重傷、死亡,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酌情從重處罰。(三)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

搶劫、搶奪民警槍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以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定罪。

二、非工作時間襲警行為認定

(一)民警在非工作時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職責的,應當視為執行職務。

(二)在民警非執行職務期間,因其職務行為對其實施暴力襲擊、攔截、恐嚇等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等規定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等定罪,並根據襲警的具體情節酌情從重處罰。

三、對襲警案件的處理

(一)公安機關:對於襲警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制止,並根據現場條件,妥善保護案發現場,控制犯罪嫌疑人。負責偵查辦理襲警案件的民警應當全面收集、提取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民警現場執法記錄儀和周邊監控等視聽資料、在場人員證人證言等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對造成民警或者他人受傷、財產損失的,依法進行鑑定。在處置過程中,民警依法依規使用武器、警械或者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襲警行為,受法律保護。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襲警案件,應當從嚴掌握無逮捕必要性、犯罪情節輕微等不捕不訴情形,慎重作出不批捕、不起訴決定,對於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儘快予以批捕、起訴。

(三)人民法院:對於襲警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判,嚴格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