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訟訴2(起訴和受理)


一、起訴的期限

( 1 )議後再訴: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或複議期滿( 60日)之日起1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直接起訴-----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作為的行政行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保護時限: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訟訴2(起訴和受理)


( 3 )直接起訴-----不作為的行政行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述期限(2個月)的限制。


行政訟訴2(起訴和受理)


二、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經濟仲裁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民事訴訟、行政複議、勞動仲裁均可口頭起訴/申請。

三、法院受理

法院接到起訴狀,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行政訟訴2(起訴和受理)


四、行政訟訴的審理和判決

1.審理相關制度:

( 1 )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迴避制度:認為與本案由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 3 )審理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

( 4 )一審判決: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

(1)行政賠償、補償案件;

( 2 )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

2.上訴期

( 1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2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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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全部內容到這裡就完了哦,我們下一期再見!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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