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新政:善用这个政策最高奖励3%建面

说一下中山这个新政策。

2月26日,市住建网站发布了《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建筑面积奖励的通知》(成文日期是1月17日),指出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新建、在建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建筑面积奖励。

最高奖励是3%。但问了一下工程专业方面,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安成本高不少,综合起来到底有没有“着数”要专门测算过才知道。相信,如果在这方面技术有优势的公司(并且奖励后利润更可观的话),接下来在中山拿地会更有优势。

文中谈到这3%是不计容不可预售,那到底这部分能不能现售呢?没有说明。估计也是可以吧。原文适用范围并未排除旧改项目,因此,按道理新政策也适用于旧改项目。

之前听说过某装配式建筑企业会在东凤落户,不知道现在进度如何。以下附上原文。


中山新政:善用这个政策最高奖励3%建面




关于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建筑面积奖励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8〕47号),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建设效率和质量,鼓励计划外的更多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新建、在建的建设项目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可以申请建筑面积奖励,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原则


(一)奖励建筑面积的实施对象是建设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且通过装配式建筑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划拨、招拍挂出让文件和相应合同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以及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和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对符合条件自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达到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163-2019)评价等级为基本级、A级、AA级、AAA级的,分别奖励项目总建筑面积2.7%、2.8%、2.9%、3.0%的不计容建筑面积。在同一宗土地内,奖励不计容建筑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总面积的3%,同时累计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奖励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且对应部位须为功能完整的商住单元。不纳入预售范围的面积不得少于奖励建筑面积。


(四)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无需修改已有法定规划,相关奖励面积审查意见备注在规划、预售、竣工验收备案等各许可证书中。相关证书的变更应在规划条件核实前完成,在规划条件核实测绘成果中须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相关事宜。


二、申请程序


(一)提出申请并承诺


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函中明确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获得奖励建筑面积的项目,若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则项目建设单位须将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所对应的奖励面积无偿移交给政府(产权归属政府所有),项目同时含住宅、商业建筑的,优先移交住宅建筑。


(二)设计阶段预评价


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装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申请指南详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中建通〔2019〕12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技术认定,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除提交法定要件外,还须同时提交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书和承诺函,注明申请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及具体楼栋位置的设计方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奖励建筑面积备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


(四)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奖励建筑面积的数量和比例,并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预评价意见书、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装配式建筑项目装配率计算书、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项目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中注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装配率等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的字样。凡未达到装配式建筑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整、变更设计,涉及规划建设方案调整的,应按程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房地产预售


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获得奖励建筑面积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预售时,应当在申请图纸中明确标注奖励住宅户型的位置和面积(必须为功能完整的商住单元),奖励建筑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


(六)日常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监督记录,并在项目验收阶段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建设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情况纳入到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记录。


(七)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包括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单体建筑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预制率和装配率等内容,注明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参建各方签字确认。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对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情况出具意见。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竣工评价的申请(申请指南详见《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试行)的通知》(中建通〔2019〕126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竣工评价,出具装配式建筑竣工评价意见书。


(八)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时,应提供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评价意见书。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奖励建筑面积备注在规划条件核实批复中。


三、实施保障


对未按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除无偿收回奖励面积外,还将依法保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实施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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