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他在銀行“撿”到了錢……

近幾年來,支付寶、微信等手機支付日益便利。帶現金出門的人越來越少,但今天案例中這位“幸運”的他,卻在銀行“撿”到了錢……

殊不知,是在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日,胡娟(化名)和往常一樣來到珠海市香洲區工商銀行某網點的ATM機辦理業務。剛好是月初的第一天,來辦理業務的人自然不會少,為了打發時間,胡娟便拿起手機邊玩邊排隊。直到排在前面的人離開,胡娟才抬起頭走向ATM機,但還沒來得及辦理業務,她就被眼前“躺在”存錢口的一沓粉紅色的錢幣吸引住了……胡娟愣住了,心想這顯然是上一位辦理業務的人遺漏的,是還回去還是據為己有?經過一番心理掙扎,胡娟還是把這筆不屬於她的錢幣放入了包內,隨後就匆匆離開了。

事實上,銀行的監控錄像已經把胡娟的行為全部都記錄下來了……

【以案說法】他在銀行“撿”到了錢……

原來,這筆錢是當天同在該ATM機辦理業務的李明(化名)的,總額為人民幣19800元。李明排在胡娟前面,辦理的是無卡無折存款業務,他在未確認存款是否成功的情況下就離開了,殊不知業務沒辦理成功,ATM機把他計劃存進去的錢“吐”出來了。

離開後的李明發現這筆錢未存入賬戶,便返回銀行查看監控並報警。公安機關根據線索找到了胡娟……

處理結果

本案經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胡娟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鑑於胡娟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並對被害人作出經濟補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犯罪情節輕微,最終判決胡娟免於刑事處罰。

檢察官說法

胡娟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竊取的手段佔有公私財物。

本案中,銀行是從事金融服務的特定場所,銀行ATM機“吐出的錢”和日常生活中所普遍認為的“他人遺失在其他公共場所的錢”並不相同。出現在ATM機存錢口的錢要麼是機器故障退出的,要麼是前一位顧客存款未存成功或取款後忘記取走的,這筆錢如在60秒以內未被取走,ATM機會自動吞回保存。因此,在銀行保安系統的監視下,尚在ATM機內的錢仍屬於銀行的控制之下。

胡娟非法佔有他人因操作失誤遺留在銀行ATM機內的現金,屬於刑法上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行為,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如果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得到從輕處罰。

胡娟在澳門務工,本有著不錯的收入,卻因一時貪念,觸犯刑法。好在胡娟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並積極退賠取得李明的諒解,最終二審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其免於刑事處罰。

檢察官提醒廣大市民朋友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可能會遇到如本案中胡娟一樣的情況,此時應當馬上向銀行工作人員反映,切勿心存僥倖,拿走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否則終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我們在前往銀行ATM機辦理業務時,也應多加註意,務必要在現場確認辦理成功後再離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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