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沒有“普法”工作?普法方式和我們想象的大有不同

中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歷史源遠流長,文明溯源悠久,中華文明的法制史也有數千年之久,並且在中華先民的智慧凝聚之下形成了頗有特色的“中華法系”,直至晚清才有所變革。各個朝代不僅僅重視律法的編修、頒佈與實施,也對普法工作有所努力。清王朝自然也不例外。


清朝有沒有“普法”工作?普法方式和我們想象的大有不同

《大清律例》書影


明清兩代是中國君主專制制度達到頂峰並走向終結的時期,尤其清朝是滿族入主中原建立,其法律法典的嚴謹細密打到了空前的程度。滿清統治集團入關後,先後頒佈了仿照明代相關律法制定的《大清律例》、《大清會典》、各個部院則例及少數民族聚居區法規,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律法體系。然而律法修編得再好,僅僅一紙空文是不具備任何約束力和執行力的。頒佈這些律令後,清廷也對朝野的法律普及方面做出了行動。

首先是對官吏的普法工作。《大清律例》中“講讀律令”中有這樣的規定:“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復位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這一規定說明官吏們不僅是執法的主體,還要有知法懂法的義務。各地官員每年年終要由上司考校對法律內容及律法精神的熟悉程度,考察通不過的就會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清朝有沒有“普法”工作?普法方式和我們想象的大有不同

清代普法著作《律法須知》書影

面向老百姓的普法工作則略有不同,清律規定:“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幹謀反叛逆,不用此律。”也就是說,如果老百姓能夠知法懂法,那麼如果不慎犯罪或者在犯罪事件中受到牽連,都可以免罪一次。此外康熙年間頒佈了《聖諭十六條》,雍正初年還在前書基礎上修訂頒佈了《聖諭廣訓》,這些著作都是帝王“聖諭”,勸勉百姓勤儉生活遵循法律。《聖諭廣訓》的學習方式主要是政府組織地方士紳為廣大百姓進行講解,使得目不識丁的底層勞動者們也能通過講解了解皇帝的諭令和國家律法的主要內容。各地還出版了白話版的註解本,加速了《聖諭廣訓》在民間的傳播。


清朝有沒有“普法”工作?普法方式和我們想象的大有不同

《聖諭廣訓》書影

不可否認,清代這些普法措施中有著很濃重的人為操作色彩,依靠官吏的主觀判斷成分很大。而且有些規定在今天看來無異於知法犯法,卻仍舊能夠得到赦免。這些都是具有歷史侷限性的地方,值得後世研究與警惕。

\u0001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