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向員工支付未二倍工資差額?

員工自2017年6月19日起在公司入職工作,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19年1月3日員工離職,公司是否應向員工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向員工支付未二倍工資差額?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及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員工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應在足額支付每月工資的基礎上再向員工支付一倍的工資。

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向員工支付未二倍工資差額?


  二倍工資自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合計11個月,第一個月不算,《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在2018年6月18日至2019年1月3日這段時間法律上視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要求二倍工資。

  當然如果公司有組織與新進員工的勞動合同簽訂事宜,但是員工始終拖延,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公司不用支付二倍工資差額,但這個由公司舉證,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其對勞動者有管理職權,公司如果主張員工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公司要提交證據證明。

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是否應向員工支付未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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