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律令是啥樣的?

隋唐律令是啥樣的?

中國古代封建社會進入隋唐時期,已有了上千年的悠久歷史,已建立過許多國祚(ɡuó zuò,祚,與“福”同義,用於專指帝王的寶座。“國祚”則引申為王朝維持的時間)或短或長的皇朝,而各皇朝也都或多或少地進行過立法活動。而且它們又都互相沿襲,因革損益,於是積累了不少法制建設上的經驗教訓,為隋唐進一步制定出較有系統、臻於完善的律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隋唐法制是中國古代法制建設的鼎盛時期,表現為律、令、格、式為主體的完備成文法體系。


(一)隋朝的律令


隋朝的典章制度多采自東魏和北齊。公元581年,楊堅命令高熲﹑鄭譯等人刪定律﹑令,公元583年他又令蘇威﹑牛弘更定律﹑令﹑格﹑式。從此律﹑令﹑格﹑式四者並行,完成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典體系。

1.《開皇律》

楊堅一登上帝位,就積極地開展立法活動,於公元581年命大臣高熲、鄭譯、楊素等人“更定新律”,對以往律令作了較大改革。改革後的律令,得到了楊堅的肯定:“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適於時,故有損益。”他下詔予以頒行。其後,在公元583年第二次制定律令時,仍本著“損益”的原則,進行了範圍更廣、程度更深的改革,既總結了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經驗,又吸取了《北齊律》的“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優點,於是產生了著名的《開皇律》。《開皇律》500條文,共有12篇。《開皇律》把封建社會的立法發展到一個更高更新的水平。

2.《大業律》

  隋煬帝楊廣在上臺後不久便下令修訂律令。楊廣於大業二年命大臣牛弘等人重新制定律令,至大業三年修成《大業律》,條文也是500條,篇目卻分為18篇。其中,既廢除了十惡之條,又減輕刑法200多條,其他方面也“輕於舊”。這確實要比《開皇律》更進步。

  3.《開皇令》

開皇年間,高熲、李德林等人又奉命制定《開皇令》,總共27篇,分為30卷:《官品令》上、《官品令》下、《諸省臺職員令》、《諸寺職員令》、《諸衛職員令》、《東宮職員令》、《行臺諸監職員令》、《諸州郡縣鎮戍職員令》、《命婦品員令》、《祠令》、《戶令》、《學令》、《選舉令》、《封爵俸廩令》、《考課令》、《宮衛軍防令》、《衣服令》、《鹵簿令》上、《鹵簿令》下、《儀制令》、《公式令》上、《公式令》下、《田令》、《賦役令》、《倉庫廄牧令》、《關市令》、《假寧令》、《獄官令》、《喪葬令》、《雜令》。又有《目》1卷。大業年間也修訂《大業令》30卷。


(二)唐朝的律令


  隋朝雖然是律﹑令﹑格﹑式四者並行的開始,但隋律(《開皇律》、《大業律》)及其令﹑格﹑式沒有完整保存下來。唐朝明確規定國家正式法律形式為律﹑令﹑格﹑式四種,且有完整的律及其律疏保存到現在。

李淵效法楊堅父子,為了籠絡人心,取得天下,因此李淵稱帝就開始制定律令。唐朝其他皇帝即位後也都修改制定律令,同時也陸續制定格式並多次修訂。其中,著名的有《武德律令》、《永徽律令》格式和《開元律令》格式。

“律”基本是刑法。唐律是唐朝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律共500條,分為12篇: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

“令”是有關國家各項制度的規定,唐令大致分為30篇1500餘條,重要篇目有:官品令、職員令、祠令、戶令、選舉令﹑考課令﹑宮衛令﹑軍防令﹑衣服令﹑儀制令﹑公式令﹑田令﹑賦役令﹑倉庫令﹑廄牧令、關市令﹑捕亡令、醫疾令﹑假寧令、獄官令﹑營繕令﹑喪葬令﹑雜令。

唐令是典章制度的規定,它與秦漢時令往往與律相混不同,然而違令必至於法,要受到刑律的制裁,二者相互為用。

“格”是將皇帝詔敕整理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規,可補充或修訂律、令、式。“式”是政府機關的實施細則。格、式的篇目都以官司命名。公元652年,唐高宗李治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公元653年完成,當時叫作《永徽律疏》,頒行全國,後被稱為《唐律疏議》,與律條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於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30卷。

  唐律在古代法律中比較科學、比較合理。不論是從編纂結構上看,還是從其具體的實施內容上看,唐律都具有較高科學性。唐律的條文較為簡要、中肯,與其以前煩瑣的法律條文相比,是較為先進的;而且唐律還體現了現代刑法學上“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唐律中規定了犯何種罪就應當受到何種懲罰,而且懲罰的幅度也與所犯罪行相適應。

唐律、令、格、式並行的制度為五代及宋所承襲。到宋朝,遂有敕、令、格、式的區別,而且敕的地位還重於令,這是既有沿襲又略有演變。至於刑律,則自宋、元以至於明、清,基本上以唐律為藍本。

隋唐律令是啥樣的?


(中國文史出版社 16開 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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