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罚100万! 劳务费、员工提成别再用发票报销了!

在实务中,企业本着节税的目的,会使用多种多样的“避税”方式,通过虚开发票入账冲抵工资、提成、奖金,或误用劳务费的形式也十分常见。

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有多大就不多说了,部分公司还会让员工找相关票据以“报销”的形式发工资、提成或者劳务费,员工也觉得少交个税从中受益而接受这种做法。

这种看似双方“受益”的方式实则存在很大的风险,已经有多家企业被罚!企业和员工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被罚100万! 劳务费、员工提成别再用发票报销了!

通过发票报销方式支付劳务费,不可取!

案例摘自中国税务报。

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在影视业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报销的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停车费发票,数量大且票面金额小。通过与公司自有交通工具比对,和正常的消耗严重不匹配。


经初步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个人拿发票报销计入费用,隐瞒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问题。


在进一步检查和确认后,企业承认公司项目组用于报销拍摄费用的交通费和油料费实际主要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目的在于不和临时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减少麻烦。


最终,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缴以发票报销方式支付劳务费未缴的个人所得税100余万元,并缴纳1倍的罚款。

根据《个税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此案例中,该企业通过使用其他发票报销的行为来发放劳务费,未履行劳务报酬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在税务稽查后,必然面临补缴个税款,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被罚100万! 劳务费、员工提成别再用发票报销了!

业务员提成还在找发票入账?罚!!!

案例摘自原深圳地税。

除了发放劳务费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发放销售人员提成企业也比比皆是。

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要求销售人员在外购买发票、虚构原材料入库单的手段,虚构生产成本,变相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


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15万余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提成、加班费、过节费甚至是年终奖,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只要因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都属工资收入,应依法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企业为了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拿(买)个人发票人入账进行劳务费和提成发放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被稽查,不仅需要追缴补交税额,还会面临将以不同程度进行罚款。

此外,报销的发票若为虚构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一经核实,也将依法追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被罚100万! 劳务费、员工提成别再用发票报销了!

特别提醒,此类行为不仅对企业来说百害而无一利,对于员工来说个人利益也可能会因此受损:

1. 提成未进行个税申报,社保缴费基数也可能会降低,会影响员工享受国家基本保障;

2. 完税证明是个人收入的重要证明,如员工在进行出国旅行或者出现工伤时需要完税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情况,这部分未申报缴税的收入,就很有可能不被相应机构承认;

3. 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离职补偿金与平时员工的收入也是挂钩的,如之前使用发票报销部分的收入将无法作为离职补偿计算依据。

企业通过打政策擦边球进行“避税”不可取,企业如想在合法范围内进行节税,可以进行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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