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您可以享受嗎?

01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製造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不是個體工商戶,但是因為經營規模小,年銷售額低於500萬元,所以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此次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文件規定,該政策適用所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只要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享受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02 我是海口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也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按照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嗎?

答:不需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因此,您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也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按上述規定免徵增值稅。


03 我是海口市的建築企業,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儋州提供建築服務,應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如果您在儋州提供建築服務,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也無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如果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在儋州提供建築服務,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可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04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中的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開票時間嗎?

答:不是開票時間,是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05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省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3%減按1%政策的,在進行增值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報銷售額?

答: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填報。省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


06 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商鋪,可以享受徵收率3%減按1%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九)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出租商鋪,不屬於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不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


07 一般納稅人發生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行為,可以享受徵收率3%減按1%政策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該政策僅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因此,一般納稅人發生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依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稅行為,不可以享受該政策,應繼續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08 我公司是一家海口的小型建築企業,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在海南、湖北兩地開展建築施工業務,我公司可以享受國家新出臺的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嗎?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徵收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如果發生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建築服務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稅款。


09 我公司是三亞的一家小型勞務派遣公司,屬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此前我公司選擇了5%差額繳納增值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我公司適用嗎?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你公司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0 我是一名貨車司機,已在海口辦理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由於我是全國接單跑業務,需要在不同地方(包括湖北省)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繳稅。請問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出臺後,對我申請代開發票和繳稅有什麼影響嗎?

答:《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5號發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2019年第45號修正)第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在境內提供公路或內河貨物運輸服務,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並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您提供原適用3%徵收率的公路貨物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可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您提供公路貨物運輸服務需要代開專用發票的,可在稅務登記地、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或運輸業務承攬地(含互聯網物流平臺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1%徵收率的專用發票,並按照代開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向該稅務機關全額繳納增值稅。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您的稅務登記地在海口,不屬於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您向湖北省有關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繳納增值稅時,也只能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


11 我公司是海口一家摩托車配件生產企業,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通常在20萬左右,可以享受這次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中減徵增值稅優惠政策。但由於我企業與客戶簽訂的是長期合同,合同中約定提供3%專用發票供購方抵扣稅款。我們可不可以放棄減稅,仍按3%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放棄免稅、減稅,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可以按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

因此,你公司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支持復工復業政策,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優惠,並按1%徵收率開具專用發票;也可以放棄減稅,按照3%徵收率申報納稅並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


12 我公司屬於按月申報小規模納稅人,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但是其中5萬元銷售額歸屬於適用免稅政策的生活服務業務。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其中月銷售額包含免稅銷售收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你公司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5萬元收入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但由於你公司2月份銷售額合計超過了10萬元,其餘收入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13 我是一家代理記賬公司的會計人員,關注到國家新出臺了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小規模納稅人3%徵收率調減至1%。請問,在計算公路旅客運輸進項抵扣時,抵扣率需要調整嗎?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以下稱13號公告)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徵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綜上,13號公告規定的3%徵收率(預徵率)相關調整事項,不影響納稅人按照39號公告的規定,憑取得註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計算抵扣旅客運輸進項稅額。


14 我是三亞市從事服裝零售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1月份銷售貨物20萬元,2月份因疫情停業未銷售貨物,預計3月份銷售貨物5萬元,同時銷售不動產50萬元,相關業務均未開具專用發票,請問一季度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您一季度銷售額合計75萬元,但扣除50萬元的不動產銷售額後,貨物銷售額為25萬元,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季度免稅銷售額標準,因此,銷售貨物的25萬元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銷售不動產適用5%的徵收率,不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因此,您一季度銷售不動產取得的50萬元,需要按照現行銷售不動產的政策計算繳納增值稅。


15 我是海口市從事化妝品批發業務的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假設2020年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萬元,按照支持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我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後,應該如何開具增值稅發票呢?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由於您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您3月份銷售額超過1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您3月份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可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政策,並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16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省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3%減按1%政策的,如何填寫申報表?

答:省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徵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徵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徵收率)。


17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的,是否需要辦理備案手續?應該如何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30萬元)的,無需辦理備案手續,只要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就能享受到免徵增值稅政策。應將銷售額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具體為:

(一)納稅人登記註冊類型為“個體”的,填寫第11欄“未達起徵點銷售額”;

(二)納稅人登記註冊類型非“個體”的,填寫第10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

(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主表第10欄和第11欄不能同時有數。


18 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什麼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應按照3%徵收率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19 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種植企業,主要向各社區菜市場供應自產蔬菜。為保障疫情期間居民蔬菜供應,我公司除供應自產蔬菜外,還收購了部分農民自種蔬菜,一併銷售給社區菜市場。請問我們銷售的蔬菜,包括自產和收購的蔬菜,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銷售的自產蔬菜和收購蔬菜,均可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20 我們是海口市一家專門經營豬、牛、羊肉的批發企業,對接海口市內各大超市。為保障海口市民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吃上放心肉,我們想方設法從各地調運了大量鮮活豬、牛、羊肉。請問我們銷售給超市的鮮活肉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規定,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你單位和各超市企業銷售的鮮活豬、牛、羊肉,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