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經》原文釋義:棍法總論篇(原文總訣歌-總步目)


《劍經》原文釋義:棍法總論篇(原文總訣歌-總步目)

第一篇:棍法總論篇

俞大猷著 李良根註解


《劍經》原文釋義:棍法總論篇(原文總訣歌-總步目)


原文總訣歌(總步目)



直破打剃大剪 小剪 揭(用手力) 上扁身 滴水獻花 吊剪 下起接讓高低俱有

大單鞭壓 子午 陰陽 下起穿手上 喜鵲過枝 趁棍走 走馬回頭丁字步

大僻 雞啄谷 高攔兇棍 直鑿 閃腰剪 三腳峙 倒頭 馬前斬草

上捧鑿 小剪下小起 小單鞭壓就手鑿 下扁身 二龍爭珠②

直符送書殺 齊眉殺(後手高妙) 順勢打③ 盤山託 定四步行固④


詞解:

①總步目:步者,行也,即行動、動作之意。目者,目錄也,即書刊上正文前列出之篇章名目也。總步目,即指《劍經》全文所述棍法動作之名目。

《劍經》全文分述棍法之條文計有195條 (其中鈀法8條) ,步目32個。細考步目次序之排列與條文次序之排列不盡吻合,例如:步目中“雞啄谷”在前,“高攔兇棍”在後,條文中則“大門接兇棍”在前, 而“雞啄”在後。此類誤差,文中尚有。且各版本之間,亦有不少出入之處,這種表序上的誤差,是屬於步目抑或是條文,不敢自專,留以後正。

②二龍爭珠:此條步目,《中華武術》文庫版將它與“直符送書殺”條目合併成一個條目而連在一起,但查後之條文,“二龍爭珠”與“直符送書殺”兩個棍法的條文完全是分開的,並且 “二龍爭珠”在後,“直符送書殺”在前。因此,可肯定《中華武術》文庫版的步目斷句是錯誤的。但前後次序上的錯誤是屬步目,還是屬於條文,則不便自專,為專重原著,留待後正。

③順勢打:此條步目,《中華武術》文庫版將它與“盤山託”步目連在一起,合併成一個步目,但查後之條文,“順勢打”與“盤山託”兩個棍法的條文也是分開的。所以,我自行將其劃開,分成兩個步目 。如此,方符原著以法立目,以目統文之意。

④定四步行固:此條步目,《中華武術》文庫版將“定四步行”與“固”分開,劃成兩個步目。查後之條文,並無“固”法之單獨棍勢棍法。而後之條文有:“凡剪後,須用進殺,都不如定四步坐直趕上” 。“手動時,即下定四步,門戶方密” 。“手動即落定四步, 寸寸打上” 等語。 此數條文中,“坐”,身體重心下移也,是固下盤之法;“下定四步,門戶方密”句中,密,緊也,亦是緊固之意,“門戶”指“下”,可見,此句亦是固下盤之法;“落”,降也,居也,亦含下固之意,據此我認為:“固”不應單獨成為一個步目,而應與前之“定四步行”合一個步目, 方成一個完整的步目 。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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