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註冊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案件事實】

原告伊土曼柯達公司是一家於1880年在美國紐約成立的公司,註冊了:“KODAK”商標,並將其用於照相機產品。“KODAK“相機及膠捲的出現及普及,推動了攝影的普及,全球相機及膠片由此走向成熟並飛速發展,“KODAK“商標成為世界著名品牌。

被告科達液壓電梯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經營範圍為“生產、銷售各類電梯、自動扶梯及電梯安裝、維修、保養、售後服務”,並以變形的“科達”文字及圖形用於產品上,向中國互聯網管理中心申請註冊了Kodaklift.com.cn等域名。

【法院判決】

“KODAK”商標系原告柯達公司於1888年創設的臆造性商業標識,已先後在全球範圍內廣泛註冊,通過該公司100多年的商業使用及廣告宣傳,以及其相關商品的良好質量,使得柯達商品在全球範圍內擁有廣泛的用戶群,為大眾所熟知,具有極高的聲譽。我國也是柯達公司的主要市場,原告柯達公司享有該商標專用權,柯達商標已被人們廣為知曉。

被告科達公司對商標的使用,明顯是複製、摹仿了原告的柯達與“KODAK”馳名商標的對應關係,並藉此攀附該商標的良好商譽,以取得不正當的商業利益。

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使用“KODAK”商業標識,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並登報賠禮道歉。

最高院:註冊馳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

【法律分析】

被告在不相同也不近似產品上使用“KODAK”標識,如果按照混淆理論,被告產品與原告產品不相同也不近似,儘管可能會使相關公眾聯想到人們熟悉的原告的註冊商標,但卻不可能導致相關公眾產生商標法意義上的直接混淆和間接混淆的結果,即相關公司不可能認為被告銷售的電梯產品來源於原告,或認為與原告存在聯營、贊助或許可關係。

但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顯然是在模仿原告的涉案馳名商標,惡意攀附原告“KODAK”商標的良好信譽,吸引相關公眾的注意力,以牟取不正當的商業利益。只要被告的這種使用行為持續下去,其顯然會損害原告的“KODAK”商標與其指代商品之間獨一無二的聯繫,削弱了原告“KODAK”商標識別區分其商品的能力,降低原告“KODAK”商標對相關公眾的吸引力,導致其商標的顯著性弱化、公司形象和商譽價值受損,此種混淆之外的搭便車行為亦應制止(反淡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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