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能否構成強姦罪?

「以案說法」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能否構成強姦罪?

一、案件介紹

1.2006年10月,被告人孫建軍(化名)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識,2008年9月24日雙方登記結婚。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被告人孫建軍提出要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遭到金某某的拒絕。之後,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

2.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金某某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之訴,雙方均未上訴(被害人原擬過6個月再起訴離婚),判決於2010年6月9日生效。

3.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孫建軍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某拉上出租車,帶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孫建軍的暫住處,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後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時將被告人孫建軍抓獲。

4.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與被告孫建軍離婚的判決。

二、法院裁判

1.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建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孫建軍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的相關意見,予以採納。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孫建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二、未經對方同意,在三年內禁止接觸、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禁止令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3.宣判後,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三、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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