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庭宣判!宣城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郎溪法院開庭


當庭宣判!宣城首例“套路貸”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在郎溪法院開庭

4月2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宣城首例“套路貸”案件在郎溪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宣城市政協、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中院,郎溪縣委、縣政法委等有關領導到院旁聽庭審。

為妥善審理好該案,郎溪法院首次適用“3+4”大陪審制,由3名法官和4名陪審員組成7人大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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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領導到院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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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及社會群眾旁聽庭審

郎溪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至11月,被告人江偉、李文俊、宗夏駿、張肖、李子祥、高楊、陳俊偉、汪坤、李枝新、王海、趙珊等人分別成立瑞鑫公司、山河公司,經營車輛抵押借款業務,以“保證金”、“服務費”、“GPS安裝費”、“上門費”、“行業規矩”等各種名義騙取急需資金的被害人簽訂虛高的單方單份借款協議,在被害人還款過程中,又以“超時還款”、“出市未報備”、“GPS信號不穩定”等為由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通過採取非法拘禁、偷開被害人車輛後藏匿等手段向被害人施壓,迫使被害人“償還”虛高借款,交付“違約金”、“拖車費”、“停車費”等,以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合法財產的目的,共實施敲詐勒索10起(既遂381320元,未遂83366元),詐騙2起,共10334元,非法拘禁1起,聚眾鬥毆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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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法院認為,江偉、李文俊等被告人組成較為固定的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有預謀、有計劃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嚴重擾亂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成員眾多,重要成員較為固定,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江偉、李文俊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犯罪活動,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宗夏駿、張肖、李子祥、高楊、陳俊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汪坤、李枝新、王海、張陽、趙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郎溪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江偉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一萬元;判決被告人李文俊犯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九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處十個月至十一年六個月不等刑罰,並處五千元至十九萬元不等罰金。各被告人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人在各自參與的犯罪數額內繼續予以退賠。

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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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縣黨代表,駐郎市大代表、市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各界群眾280餘人現場旁聽庭審。市縣兩級政法委、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分管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分管負責人,旁聽庭審並參加庭後召開的“套路貸”案件辦理座談會。市縣兩級新聞宣傳媒體參與報道並進行了庭審直播,截至一審判決時,網絡播放點擊率已超3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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