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認證有效期、丟失管理政策之變遷

增值稅發票認證有效期、丟失管理政策之變遷

國稅2019年第4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

國稅2020年第45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第四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兩個文件的出臺標誌著增值稅發票認證有效期及發票丟失管理等政策再次發生鉅變,對廣大納稅人及財務人員來說,這兩個文件的出臺,是重大利好,可以徹底消除增值稅發票超過認證期的損失及丟失發票繁瑣的手續。

隨著科技手段的進步及國家稅總管理模式的改變,近年來增值稅發票管理政策經歷了數次變遷。變遷歷程如下:

(一)增值稅發票認證抵扣有效期

增值稅發票認證有效期、丟失管理政策之變遷


增值稅發票認證有效期、丟失管理政策之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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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稅發票丟失入賬依據


增值稅發票認證有效期、丟失管理政策之變遷

(四)逾期增值稅發票申請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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