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土地兼併問題入手,來看看羅曼努斯一世的兩次土地立法

土地兼併,永遠是一個很大的話題。在漢朝漢武帝想要通過重農抑商來阻止土地兼併,但是土地兼併反而更嚴重了,有錢人更加熱衷於兼併土地。在唐朝實行均田制想要農民開墾更多的荒地,卻造成了嚴重的土地兼併,《舊唐書》上說:“天下戶口,亡逃過半。”意思是說土地兼併導致唐朝一半農民失去了土地。在宋朝王安石變法實行方田均稅制,就是為了抑制土地兼併,但是結果還是失敗了。

從土地兼併問題入手,來看看羅曼努斯一世的兩次土地立法

其實不只是在古代中國,西方國家同樣面臨著這一重大問題。7世紀以後的拜占庭帝國,漸漸地開始出現土地兼併的問題,農民的土地遭到權貴兼併,為此拜占庭帝國也採取了措施,想要抑制土地兼併的問題。

土地立法出臺的原因

一、小農經濟的興起

公元7世紀以後,拜占庭帝國皇帝希拉剋略在位期間,拜占庭與入侵的外族鬥爭從未間斷過。波斯人、阿瓦爾人、斯拉夫人、阿拉伯人等,不斷從不同方向侵佔帝國領土,進攻帝國的首都。面對著內憂外患,希拉剋略一世毫不猶豫地進行了國務改革,調整中央政府機構、整頓財務系統,加強軍隊建設、同時他建立軍區制來推行帝國社會全面軍事化。

拜占庭按照以田代響的方式,向軍農授予土地,軍農平時從事農業生產,戰時以生產所得自備糧餉及武器等,向國家履行軍事義務。這就和我國古代西漢開始的屯田制類似,都是不再授予軍餉,而是採取授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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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小農經濟的發展,也和斯拉夫人的入侵有關。自6世紀中期以後,斯拉夫人不斷向拜占庭境內遷徙,拜占庭最初希望以武力驅趕,但是屢屢失敗,斯拉夫人和阿瓦爾人多次洗劫帝國在馬其頓和色雷斯地區領土,甚至兵臨君士坦丁堡城下,一度攻破了首都外城,最終迫使拜占庭調整了策略,改為主動接納,並組織有序的移民。據統計,7世紀末,拜占庭一共將7萬斯拉夫人遷入奧普希金軍區,之後又向小亞細亞軍區移民21萬斯拉夫人。

隨著軍區制的建立和勞動力資源的補充,拜占庭帝國的小農經濟得到了長足發展,小農土地在農業經濟中的佔比上升,最終成為了拜占庭農業中的主導經濟,來自農業的稅收逐漸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

二、權貴勢力的膨脹

說到權貴勢力,我們不得不再提到軍區制,熟悉我國古代歷史,自然會對唐朝藩鎮的尾大不掉有深刻印象。在軍事上軍政合一的政治制度是可以使得作戰效率和執行力大大提高,使得軍事力量變強。但同時軍區制也加強了地方的軍政權力,將一個地區的政治軍事乃至經濟權利全部集中到了“將軍”一人之手,使得各軍區的將軍為了各自的利益紛紛試圖染指帝位,最終造成嚴重的反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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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記載,8世紀有一位叫菲拉瑞託的人,擁有相當大的經濟實力:

“他擁有48塊地產,分佈在三個地區,帕夫拉戈尼亞,蓬託斯,加拉提亞。”

9世紀以後在拜占庭文獻中開始出現大貴族家族,例如福卡斯家族、杜卡斯家族和科穆寧家族。他們以祖輩獲得的封賜地產為基礎,以大地產和軍事權力相結合,發展成大貴族家族,並逐漸成為一個獨立的階層,開始染指權力。很顯然,大地產的形成離不開土地兼併,侵佔小農土地就成為了權貴擴張財富的主要手段。

三、羅曼努斯一世的個人因素

拜占庭帝國至馬其頓王朝時期,權貴侵佔小農土地的現象愈演愈烈。不僅國家的財政稅收受到威脅,皇帝的權勢也受到了挑戰,抑制土地兼併變得刻不容緩。作為帝國的統治者,羅曼努斯一世頒佈保護了小農土地的立法,這其中既有大背景的因素,也有羅曼努斯一世個人的因素,特別是他的個人經歷和執政能力,對立法的出臺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羅曼努斯一世並不是皇家出身,他的父親曾是農民,後來當兵。羅曼努斯一世也和父親一樣,先是成為海軍,再是擔任將軍、艦隊司令,之後利用宮廷內的權力之爭登上了皇位。長期在地方上任職的經歷,讓羅曼努斯一世深知民間疾苦,也讓他體會到了權貴勢力的不容小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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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鞏固帝位,成為了羅曼努斯一世上臺後首先要考慮的事情。在此情況下,羅曼努斯一世為了加強皇權,開始重視土地兼併的問題,並希望通過立法保護小農土地所有,限制權貴勢力的膨脹。

同時,敢於推動一個前所未有的政策,說明羅曼努斯一世是一個治國出色的皇帝。學者奧斯特洛格爾斯基這樣評價他說:

“(羅曼努斯一世)是位精力充沛、意志力堅強的皇帝,他實施政策時毫不猶豫,也從不降低目標。”

土地立法的內容

羅曼努斯一世先後在922年和934年頒佈了限制土地兼併的立法,不過這兩部立法,實際上分別體現了兩種不同限制土地兼併的方式,並不是始末承接的關係。

一、922年立法確立小農優先購買權

在922年立法中,羅曼努斯一世確立了小農優先購買權,在土地出售時,鄰近的小農具有優先購買出售土地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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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早在拜占庭早期就已經有小農優先購買的說法,但與其相關的立法卻時廢時立,並不長久。比如拜占庭皇帝賽奧多西曾在391年頒佈詔令廢止小農優先購買權:

之前,這一權力曾被授予近親及共同合夥人,來阻止外部人員購買土地,人們不能隨意出售他們的土地。但是,被榮譽這一空洞藉口所掩蓋,並迫使人們違背意志處理土地的立法是極端不公正的。因此,特頒佈詔令如下,每個人都能自由選擇購買者。

羅曼努斯一世再次推行小農優先購買權,並將小農優先購買權和限制權貴土地兼併相結合,他在922年立法中明確指出:

“我們有必要通過明晰、精確的帝國立法來糾正不足,消除前後不一的矛盾。”

羅曼努斯一世希望通過推行小農優先購買權,來保護小農的完整性,將權貴排斥出兼併土地的行列。在立法中規定,在土地轉讓過程中,立法將按照順序依次擁有購買小農土地的權力。

  1. 共同擁有土地的親屬
  2. 共同擁有土地的合夥人
  3. 與即將出售的土地相交錯的土地所有者
  4. 屬於同一財政區與該土地相鄰近的土地所有者
  5. 與該土地有著部分聯繫的土地所有者

只有當上述這五類人依次按照順序拒絕購買土地後,其他人才可以購買。這其實就是為了阻礙權貴購買小農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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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934年立法規定小農被侵佔土地的歸還

922年的土地立法,雖然限制了權貴對於土地的兼併,但是在立法頒佈之後的927年出現了災荒。在編年史家斯基利奇斯的《簡明編年史》中記載了這場災荒:

那年寒冬襲來,土地冰凍持續120天之久,在這個冬天結束以後,史無前例的饑荒隨即而來。人口大量死亡,以至於活的人已難以掩埋死去的人。儘管皇帝盡最大努力來減緩災情,但情勢依舊十分嚴峻。

從這我們可以看到這一次災荒對拜占庭的衝擊多麼嚴重,大量的人口死亡,其中絕大多數應該是依賴土地生存的小農。很多權貴們看到小農受饑荒所迫,於是以極低的價格,來收購土地。這一行為在羅曼努斯一世的眼中極為刺眼,他認為權貴們這一行為,就像是瘟疫侵襲村莊裡的不幸的小農,造成巨大的破壞。為了將權貴已購買的小農土地重新歸還到小農手中,羅曼努斯一世在934年頒佈了第二部土地立法,希望收回權貴已兼併的土地,減輕土地兼併的問題。

在934年立法中,羅曼努斯一世明確規定了小農被侵佔土地的歸還問題的時間限定,涉及災荒前、災荒後至法令頒佈之時,以及立法頒佈之後三個階段的被侵佔土地的歸還。不僅如此,立法中還對被侵佔土地的歸還對象、歸還時間、歸還欠款,都有詳細的規範。

在歸還對象中,如果原主人已經不在,那就按照922年土地立法中的購買順序來歸還。在歸還時間上,則限制在了三年之內。在歸還欠款方面,則根據土地出售時的價格,歸還購買者原款。但是羅曼努斯一世也規定,如果權貴購買土地時價格比土地的真實價值低一半甚至更低,那就拿不到賠償。

在934年立法中,羅曼努斯一世對權貴的定義不僅包括世俗中各層官員,也包括教會人士,比如禁止向修道院轉讓土地,以減少小農土地的流失。這是因為在此之前的修道院,不僅可以獲得皇帝的饋贈,也獲得了拜占庭各層人士的捐贈,此外還享受皇帝賜予的免稅權。這導致了修道院地產的膨脹,也顯示了羅曼努斯一世對修道院侵佔小農土地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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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自然災害的影響和社會的劇烈波動,拜占庭帝國出現了暴動與反叛。這其中有吃不上飯的窮人,也有藉著權勢反叛的權貴富人。雖然這兩次反叛都被羅曼努斯一世鎮壓,但也讓他看到了安撫民眾的需要,他迫切希望對小農進行補助,來穩定帝國的統治。

兩次土地立法後的結果和影響

羅曼努斯一世所頒佈的限制土地兼併的立法,為之後的皇帝所繼承,特別是君士坦丁七世、羅曼努斯二世及瓦西里二世,他們所頒佈的限制土地兼併的立法,多事對羅曼努斯一世土地立法的補充及修訂。

例如君士坦丁七世在947年頒佈的土地立法繼續關注災荒後被侵佔土地的歸還問題,並對小農做出了劃分,規定資金在50諾米斯瑪(1諾米斯瑪≈4.48克羅馬磅黃金)以下的小農被劃為貧困,他們可以直接收回已出售的土地,並且不用付錢。

瓦西里二世不僅廢除了允許權貴在一定延期後可以購買土地的規定,還在土地立法中規定由權貴承擔貧困小農無力負擔的稅收負擔,這就讓權貴在無小農土地的同時,還要多交一份土地稅。

之後土地立法反而逐漸走向衰退,比如尼基弗魯斯二世所頒佈的土地立法則最有爭議,他規定權貴的土地只能在權貴中流通,小農的土地只能在小農中流通,這既限制了權貴兼併小農的土地,也限制了小農購買權貴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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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後繼的皇帝對於立法的逐漸廢止,被侵害利益的權貴們同樣有他們的辦法來規避損失。比如在952年發生的一個具體案例,一名叫戴維的教士從母親那裡繼承了一個磚廠和部分土地及一些農場建築,之後他以3金幣的價格將磚廠賣給了修道院院長史蒂芬,並將土地和建築都捐贈給了他。這次交易受到了鄰人約翰的抗議,因為在立法有規定,作為鄰人的他有優先購買權。可是法官卻駁回了他的訴訟,因為他們鑽了立法的漏洞,即“人們可以通過嫁妝、結婚禮物、遺囑、交換、協議的方式將土地轉讓與村舍之人或外人。”這項規定就繞過了小農優先購買權,並且法官以4個月的期限已過為由,認為約翰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可見,權貴在土地立法頒佈後,依然有其他辦法來兼併土地,並且不觸動立法。

除此之外,皇帝對於權貴兼併土地的行為的懲罰也非常有限,封建帝國中皇帝與權貴之間存在著休息相關的聯繫,根本做不到徹底打擊權貴。皇帝同時還要借軍事貴族的勢力維持統治,依賴官僚貴族治理帝國。這就導致了皇帝在制定土地立法時,也對權貴進行了一定的妥協。

除了權貴們的抵制外,小農自身對土地立法的態度也很消極,因為限制土地兼併的立法中缺少對小農脆弱性的保護。比如說927年發生的自然災害,在饑荒發生時,小農依靠不了土地立法,反而會主動破壞規則來尋求權貴們的庇護,只有出售土地,才能還清欠債或是稅賦。

結語:羅曼努斯一世在位期間頒佈的兩部限制土地兼併的立法,開創了馬其頓王朝限制土地兼併的先河,確立了小農優先購買權和被侵佔的小農土地的歸還,為後來的皇帝所繼承。但是土地立法也有其侷限性,未能徹底解決土地兼併存在的根源,也缺乏對小農脆弱性的保護,既遭到了權貴的抵制,也未贏得小農的擁護,導致了其不徹底性,土地兼併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徹底解決。

參考文獻:《拜占庭帝國史》、《羅馬帝國衰亡史》、《羅曼努斯一世限制土地兼併立法探析》、《權貴與土地——馬其頓王朝社會解析》、《羅曼努斯一世與小農土地法令的出臺》、《試析軍區制對希拉剋略王朝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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