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拖欠農民工工資 法院判決“限期支付”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王某十日內支付原告戴某等三人勞務費用兩萬餘元。

2018年10月,王某僱請戴某等三人,去位於湖北省武漢市某建設工地上從事木工工作。雙方約定戴某三人工資為每人每天300元幷包住宿,王某每月中旬支付上月工資。前期王某依約支付了部分工資,自2019年再未支付工資。後經雙方結算,王某還應支付戴某等三人勞務工資兩萬餘元,經戴某等三人多次索要無果後,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原告三人勞務費用兩萬餘元。

庭審中,被告王某辯稱,其並不是故意不支付工資,而是因為發包方也沒有與他結算工程款,需要等待發包方將工程款結算給自己後才能支付原告三人的工資。

法院審理認為,勞務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提供勞務的一方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勞務,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勞務報酬。就本案而言,三原告以點工方式從事木工裝修工作,雙方約定每人每天300元的工資,三原告提供了勞務,被告王某尚欠原告三人勞務工資兩萬餘元,且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勞務工資欠款證明,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係,故原告主張的要求被告支付勞務工資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獲得勝訴判決後,農民工兄弟緊緊握住法官的雙手說道:“感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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