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領域的七大“視同”

說起“視同銷售”,財稅圈內幾乎無人不知,無人不曉。而在出口退稅領域,有七大“視同”,卻養在深閨不為……所識。這七大“視同”分別是:視同出口貨物、視同自產貨物、視同收匯、視同內銷貨物勞務、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視同生產企業和視同偷稅行為。其中的前四項,出口退稅圈內多數業人士耳熟能詳,“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視同生產企業”就不見得人人皆知,而“視同偷稅行為”知之者可謂鳳毛麟角。學好用足“視同”相關規定,切實保障出口企業自身的權益,規避相關出口退稅風險,顯得非常重要。

什麼是“視同”?顧名思義,視同就是把……看作與……一樣。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除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出口貨物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在政策許可範圍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

出口退稅領域的七大“視同”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勞務,本來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由於發生了政策規定的異常情形,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徵免增值稅、消費稅,屬於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於內銷徵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後,出口企業申報辦理貨物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原規定根據紙質報關單項目填寫的申報內容,改按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對應項目填寫,其申報的內容,視同申報海關出口報關單對應電子信息。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服務或者無形資產,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外貿企業直接將服務或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出口,視同生產企業連同其出口貨物統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

騙取出口退稅罪和騙取出口退稅行為應該怎麼處理,在現行《刑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中都有明確規定。而在1979年的《刑法》中未規定騙取出口稅罪,當時實際上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視為一種偷稅行為。在1986年的《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也沒有專門針對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規定。1989年9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經貿部、海關總署聯合頒佈的《國家稅務局經貿部海關總署出口產品退稅審批管理辦法》(國稅流字[1989]第390號)第八條第4項規定:出口企業有意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而造成多退稅款的,視同偷稅行為,按《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而《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有漏稅、欠稅、偷稅、抗稅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三、偷稅:是指納稅人使用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行為。對偷稅者,稅務機關除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偷稅款外,並處以所偷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指使、授意、慫恿偷稅行為者,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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