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外收入不區分,增值稅優惠難落袋

“一帶一路”倡議下,各國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建設逐步走深走實。商務部數據顯示,今年前三季度,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新籤對外承包工程合同額868億美元,佔同期總額的59.2%;完成營業額558.9億美元,佔同期總額的54.7%。

實務中,建築企業很容易忽視出口貨物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

 

境內外收入不區分,增值稅優惠難落袋

01

症狀:免稅備案表上數據虛高

不久前,B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了《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申請按合同含稅總價款267.02萬元,享受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政策。主管稅務機關依託實時風險監控系統開展後續管理,並結合金稅三期系統中的免稅備案、納稅申報和稅控系統開具發票等數據信息,案頭比對分析後,初步判斷B公司申請的免稅額虛高,其應稅行為屬於銷售自產貨物並提供安裝服務,不屬於境外建築服務免徵增值稅的範疇,可能存在錯誤適用“走出去”稅收優惠政策的風險。


02

診斷:未區分境內、境外收入

針對該疑點,稅務人員調查了B公司提供境外建築服務的事實。

  2018年8月,境內A公司將D國園林景觀修復和整修工程分包給境內施工單位B公司。分包合同約定,合同造價由境內製作和境外安裝兩部分構成。其中,境內製作部分為B公司在境內加工製作古建木、石結構產品,製作完成交付A公司報關出口,供境外工程使用,B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137.94萬元;境外安裝部分為B公司提供的境外建築安裝服務,B公司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免稅發票,工程價款129.08萬元。

  基於上述事實,A公司、B公司分別向各自主管機關申請不同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的規定,工程總承包方A公司和工程分包方B公司,為D國的工程項目提供建築服務,均屬於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B公司可按照有關規定,就其向境外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在首次享受免稅優惠時,B公司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應稅行為的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注意的是,其備案的全部收入均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徵增值稅。由於B公司在辦理免稅備案時,沒有將境內製作部分和境外安裝部分區分開,因此出現錯誤適用“走出去”稅收優惠政策的情況。

  

  調查中,稅務人員還發現,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規定,A公司報關出口為境外工程出口的貨物,視同出口貨物,應辦理退(免)稅認定,申報享受退(免)稅政策。按照“其他建築用木工製品”出口貨物退稅率13%計算,A公司可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享受退(免)增值稅15.46萬元。但是,由於A公司未按照有關規定,在該批工程物資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所以,A公司無法再就此批工程物資申報免抵退稅,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稅政策。


03

處方:提升稅收政策理解力

為更好地鼓勵企業“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好的政策,需要納稅人的具體落實和執行才能發揮作用。筆者建議納稅人,結合對外承包工程的各個環節,系統梳理現有的“走出去”稅收優惠政策,熟知政策適用條件和實際操作中的各項要求,依法依規備案,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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