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酒駕撞人後逃逸緻人死亡:法定刑升格、商業險免賠

中新網台州4月27日電(記者範宇斌)凌晨酒後駕車將路人撞落河中,之後駕車逃逸,路人不幸因此溺水窒息身亡。27日記者獲悉,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日前對該起交通肇事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1月18日,黃岩警方接到報警,有人在頭陀橋附近發現一名男子漂浮在河中央。警方立即趕到現場,不幸的是,該男子已身亡。

經調查,系一輛汽車與一輛自行車碰撞致自行車駕駛人落水,事故發生後,汽車司機駕車逃逸。很快,警方鎖定肇事司機並將其抓獲。

出事前,肇事司機陳某在KTV喝酒唱歌直到凌晨2點多,隨後又與朋友去吃了夜宵。在同行朋友再三勸阻酒後不要開車的情況下,陳某懷著僥倖心理開車回家。

當天清晨5時許,驅車途徑頭陀橋附近時,陳某明顯感覺到車子碰撞了一下,車子擋風玻璃碎裂。陳某想到自己是酒後駕車,不敢停車查看,油門一踩駕車逃逸。

被陳某碰撞的是在路邊騎自行車的胡老伯,被撞落水後直至當天上午10時被過往路人發現報警,胡老伯已溺水窒息身亡。

在公訴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陳某提起公訴之後,胡老伯家屬也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逃逸緻人死亡,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陳某酒後駕駛機動車,酌情予以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此外,由於被告人陳某是酒後駕車且存在逃逸行為,保險公司只賠償交強險部分,不賠償商業險部分。除了交強險賠付的11萬元人民幣之外,不足的47.7萬元由被告人陳某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表示,肇事逃逸既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也有悖於社會的善良風俗與道德倫理,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予以道義上的譴責。駕駛員在發生碰撞後有義務下車查看事故情況,對被碰撞的受傷人員有救助義務。

本案中,被告人陳某明知發生碰撞卻逃離現場,導致被害人掉入河中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溺水窒息身亡,無論從法理和情理角度都難辭其咎。

刑法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後駕駛機動車或事故發生後逃離現場的,還可能會導致保險公司免賠商業險部分。肇事者不僅要承擔失去自由的刑事責任,還要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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