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的八旗制度

滿清的八旗制度

明萬曆二十一年(1601年),努爾哈赤整頓編制,規定300人為一牛錄,5牛錄為一甲喇,5甲喇為一固山。初置黃、白、紅、藍4色旗,編成四旗。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藍4旗,八旗之制確立。滿洲(女真)社會實行八旗制度,丁壯戰時皆兵,平時皆民,使其軍隊具有極強的戰鬥力。

  隨著努爾哈赤與皇太極征服地域的擴大,降附的蒙古、漢人逐漸增多,將這些人編入原來設立的滿洲八旗中,不僅會使各旗的人口過度膨脹,而且民族、兵種不同,也不適於混編。努爾哈赤遂於天命年間始設蒙古旗,至皇太極天聰九年(1635年)編成蒙古八旗。皇太極於天聰五年(1631年)先編一漢軍旗,至崇德七年(1642年)完成漢軍八旗的編制。至此,滿洲、蒙古、漢軍各為八旗的制度臻於完善。

  入關前,八旗中的正黃、鑲黃兩旗由汗王(皇帝)直接統領,其它6旗分別由汗王的子侄統領。順治八年(1651年)多爾袞死,順治帝親政,收多爾袞所轄的正白旗歸皇帝統領,於是形成了上三旗與下五旗。

  清入關伊始,為加強軍事防禦,分別令八旗兵在京師與各地駐防,直至18世紀中葉,八旗營區終於系統地分佈於全國的軍事要地,實行永久性的駐紮。

  清代編入八旗的“旗人”與不在旗的民人受到完全不同的待遇。入關伊始,清廷即採取了大規模的“圈地”活動,圈佔民人的大批良田劃歸旗人;豁免旗人的稅賦與勞役。優惠政策造成了旗人的頹廢和寄生性,致使其後代騎射荒廢,甚至出現“生計”問題。

  八旗制度與清政權相始終,它既是清王朝取勝的重要因素之一,也使清王朝最終走向衰敗沒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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