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觀點丨主債權轉讓後,保證債權保證人擔保範圍如何確定?

【關鍵詞】:債權轉讓 保證人 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

海南聯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東泰嘉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847號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關於聯華公司對劉小白、××的債務應否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問題。其一,如前所述,原債權人冷雪鋼、柯敬陶、史元對債務人劉小白、××的債權已經合法轉讓給東泰公司。其二,《擔保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甲方)聯華公司於2011年9月11日與(乙方)重慶寶莊商貿有限公司、(丙方)劉小白、××簽訂《合作協議》,約定:“乙方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為丙方向冷雪鋼、柯敬陶協調融資,融資額度為人民幣1億元,融資利率為2.5%月(月結),以幫助丙方支付甲方股權轉讓款,甲方以一期待售樓盤作擔保,並承諾翡翠水城一期的銷售回款在收足前項2億元后,其餘銷售回款首先用於償還該筆借款本息。”根據查明的事實,《合作協議》簽訂後,2011年9月23日至2011年10月10日期間,根據聯華公司股東的委託,海南創域實業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劉小白)將13筆款項共計1億元通過中國農業銀行轉入了(聯華公司實際控制人)朱萬貴等人名下。且翡翠水城一期項目銷售回款約為8億元,聯華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條件已經成就。同時,本案中並不存在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因此,聯華公司對債務人劉小白、××的保證債權已隨主債權的轉讓而同時轉讓,聯華公司應當在原擔保範圍內對債權受讓人東泰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中國裁判文書網,http://wenshu.court.gov.cn。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商事增補卷III》1487頁

觀點編號830

司法觀點丨主債權轉讓後,保證債權保證人擔保範圍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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