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前員工無罪釋放,檢察院國家賠償,報案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今日,網絡傳出華為前員工李洪元被檢察機關無罪釋放,並予以國家賠償10萬餘元的消息。此前,他因索要2N離職賠償,被華為員工以敲詐勒索報案而被公安機關羈押251天。

華為前員工無罪釋放,檢察院國家賠償,報案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華為前員工李洪元因被無辜羈押而被國家賠償

這事到這裡可能還沒完。

報案李洪元敲詐勒索的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由於該罪不是單位犯罪,所以華為公司不構成該罪。所謂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屬於行為犯,即有誣告陷害行為即已構成犯罪既遂,不要求被誣告的人實際遭受刑事處罰。如果被誣告的人被刑事追究,已經屬於“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

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後果,在司法實踐中不好區分,有的法院從罪刑相適的角度,認為被誣告的人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屬於情節嚴重,因為如果認定造成嚴重後果,判處誣告人3-10年,比照被誣告人的刑罰,顯然罪刑失衡。

按照這種觀點,一般因誣告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的,還可以是情節嚴重。

不管怎麼樣,李洪元遭受251天刑事羈押,夠得上情節嚴重,除了李洪元本身被限制人身自由外,司法機關還因此啟動了本不必要的刑事訴訟程序。

但問題在於,誣告人很可能以自己是錯告為由辯護,誣告構成犯罪,錯告無罪。誣告和錯過的區別在於,是否捏造了事實,是否明知情況、認識清楚,最直接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有誣陷入罪的故意

華為HR及法務團隊非常強大(話說當年我都被刷了...),他們應該對勞動法律以及刑事法律是非常熟悉的,明知勞動者可能有權在離職時提出2N賠償,也明知李洪元索賠2N,頂多算是維權不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原本就有法律上的權利,只是維權不當,不構成敲詐勒索,這已經是司法實踐和學界的共識。比如,消費者過度索賠和債權人採用不當手段追債,一般都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勞動維權也類似,員工離職提出2N補償是否合法,自然有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法院去判斷,不應該由公安機關、檢察院來判斷。

華為員工報案的時間是2018年,李洪元這種情況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只要是學過法律的人,都沒有異議。因此報案人主觀使李洪元入罪的事實比較清楚。

唯一的問題在於,是否有華為員工捏造李洪元敲詐勒索的事實?關於捏造的定義,不僅包括無中生有,虛構整個事實,還包括虛構部分事實、甚至是誇大事實。

比如明知李洪元是與公司協商離職賠償,卻故意向公安機關陳述李洪元是以其他理由敲詐。這時候也涉嫌捏造事實。

如果華為員工沒有捏造事實,既沒有誇大,也沒有隱瞞,原本就是以李洪元勞動維權不當構成敲詐勒索罪為由報案,公安機關仍然立案,檢察機關仍然批捕,那隻能說明相關辦案人員業務水平有待提高。

好奇的是,報案人到底說了什麼、提供了什麼證據,導致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要知道刑事立案的標準非常高,一般的糾紛都不會立案。

因為沒看到案件細節,不能給出更多分析。建議李洪元諮詢專業人士,蒐集證據,在刑事和民事方面都尋找向華為公司維權的事實與理由。

251天牢獄的冤屈不能不明不白地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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