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於表演者的保護

簡述《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於表演者的保護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今日生效,這部條約對於表演者的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我們今天就來梳理下。


表演者指的是哪些人?


根據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規定,“表演者”係指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以及對文學或藝術作品或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進行表演、歌唱、演說、朗誦、演奏、表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表演的其他人員。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兩者相比較,明顯發現我國的規定稍顯狹窄,並沒有將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納入其中。


表演者有哪些權利?


根據視聽表演北京條約,表演者享有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我國著作權法與這一規定是一致的。

1

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對於表演者享有的精神權利,條約規定了兩項(1)要求承認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因使用表演的方式而決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2)反對任何對其表演進行的將有損其聲譽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但同時應對視聽錄製品的特點予以適當考慮。


精神權利的第一項就是表演者有權要求承認其系表演的表演者,比如說在唱歌表演時,主持人就應當正確宣佈表演者的姓名。精神權利的第二項表演者有權禁止他人對其表演進行歪曲篡改。


我國著作權法對錶演者的精神權利也對這兩項精神權利作了規定。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

表演者的經濟權利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7條至11條規定表演者的經濟權利,包括對其尚未錄製的表演的經濟權利、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製表演的權利、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7條規定表演者對其尚未錄製的表演的經濟權利:(一)廣播和向公眾傳播其尚未錄製的表演,除非該表演本身已屬廣播表演;(二)錄製其尚未錄製的表演。根據這條的規定,比如說演唱會直播這種尚未錄製的表演,歌手有權授權電視播放或者他人制作專輯。表演者對尚未錄製的表演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作專門規定,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已經涵蓋錄製權,著作權法第38條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著作權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了表演者的複製權和發行權,對此,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也規定了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五)許可他人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九條規定表演者的出租權。表演者應享有授權按締約各方國內法中的規定將其以視聽錄製品錄製的表演的原件和複製品向公眾進行商業性出租的專有權,即使該原件或複製品已由表演者發行或經表演者授權發行。我國著作權法尚未對此作出規定。


對於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10條規定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則尚未規定。不過我國在批准該條約時對該條規定作了保留。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第十一條規定了提供已錄製表演的權利。表演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通過有線或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其以視聽錄製品錄製的表演,使該表演可為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我國著作權法第38條作了相應的規定。該條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表演者的二次獲酬權


視聽表演北京條第12條則是規定權利的轉讓,因為條約原文規定比較長,我就不復制過來。這一條的主要意思是,假如一個演員一旦同意其表演錄製到電視劇中,那麼他對其表演享有的經濟權利就轉讓給電視劇的製作者。但是即使發生權利轉讓,法律規定演員仍然有權根據條約授權的經濟權利,要求對其表演的使用獲得報酬。這種權利稱為二次獲酬權。


所謂“二次”指的是,仍以演員為例,演員不僅因為拍攝電視劇付出了勞動,有權獲得片酬,而且有權對於電視劇的後續使用獲得回報。看得出二次獲酬權是對於表演者較強的保護。對於二次獲酬權,我國著作權法尚未規定。


簡述《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於表演者的保護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第17次會議擬對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初次審議。由於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已經於今日生效,本次修改案草案涉及的內容就包括對錶演者權的完善。有關著作權法最終修改文本會如何,讓我們拭目以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