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 夫妻債務認定仍適用24條新司法解釋

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 法定結婚年齡未作調整 夫妻債務認定仍適用24條新司法解釋

2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三審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對於法定結婚年齡,仍採用現行“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的規定。

今年6月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時,有的委員建議適當降低法定婚齡,而且隨著條件的變化、發育的提前,沒有必要在婚齡上做出男女的區別。但是,也有的意見認為法定結婚年齡應維持現行規定。

對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與國家衛健委、司法部等有關方面研究後認為,現行法定婚齡的規定已為廣大社會公眾所熟知和認可,如果進行修改,屬於婚姻制度的重大調整,宜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科學的分析評估後再作規定。據此,三審稿未對法定婚齡作出調整,仍維持現行的“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另外,二審時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內容,三審稿也未作修改,仍採用24條新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審稿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此,二審分組審議時,有些委員認為上述規定採用了24條新司法解釋的夫妻債務“共債共籤”原則,但仍有需要完善的空間,例如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何為共同生產經營之債等,法律有待明確。建議增加規定“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由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上述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建議,三審稿沒有采納。(檢察日報 謝文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