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房屋開店遇拆遷注意了!

生活中,許多家庭住戶利用自家臨街的房屋從事商業活動,如此既充分發揮房屋的價值,又減少了租店的額外費用,在家便可輕鬆賺錢,這便是“住宅商用”。但是在拆遷領域,住宅商用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由於住宅房屋與商業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存在不同,拆遷方往往按照較低的補償標準計算,但作為被拆遷人當然希望能得到較高的補償,因此拆遷時便容易發生認定的糾紛。

首先是住宅商用的合法性問題。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一般來說,只要住宅商用不影響鄰居的正常生活,街坊無明顯的反對意見,且經營活動不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則該住宅商用的行為合法

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代理過多起住宅商用補償糾紛案件,發現各地在認定和補償住改商用房的實踐中,主要有如下做法:一是嚴格按照產權證所登記的房屋性質,即若用於商業的住宅沒有在產權登記機構變更房屋性質,則拆遷方嚴格地依產權證所登記的,僅對該房屋以住宅標準賠償,實踐中將住宅用於商業活動的被拆遷人一般沒有在相關機構進行變更登記,尤其是在廣大農村、鄉鎮地區;二是按照住宅房屋補償,但會額外給予一定的損失補償,這些補償當然也是被拆遷人與拆遷方談判所爭取的來的;

三是將該房屋認定為商用房,並按照商用房的標準進行補償,此種做法當然是最利於被拆遷人的,但也需要被拆遷人提供必要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等證據,更需要被拆遷人堅定地要求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多年的實務經驗,李文謙和孟文靜律師認為,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住宅商用並不違法,被拆遷人得到與商用房同樣標準的補償並非完全不可能,關鍵在於與拆遷方進行及時、必要的談判,在主張有法可依的情況下儘可能爭取補償。同時,被拆遷人也要提供必要的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等材料,以證明該房屋的實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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