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銀保監會、央行:商業銀行不得設定吸收存款相關考評指標!

來源 | 中國銀保監會

整理 | 資管視野

劃重點!

2、管指標值由原來的3%調整至4%。商業銀行應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約束月末存款“衝時點”行為,商業銀行的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4%;

月末存款偏離度=(月末最後一日各項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3、本通知所稱存款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款項;

4、適用主體: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參照執行。

2014年9月發佈的《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在督促商業銀行完善績效考評體系,約束商業銀行違規吸存、虛假增存行為,約束月末存款“衝時點”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結合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經營新特點、風險管理新情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對相關制度進行了完善,形成《關於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本次完善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結合近年來金融市場環境、銀行業務經營變化,進一步強化績效考評、合規經營及銀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二是調整存款偏離度定量考核方法。一方面簡化計算方法,將季末月份與非季末月份採用相同的指標計算標準。另一方面將監管指標值由原來的3%調整至4%。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檢查,實施差異化管理,並加大監管措施執行力度。

完善存款偏離度管理是規範銀行吸收存款行為、督促銀行強化合規經營的重要舉措,與“治亂象”相輔相成,也是適應銀行業務模式和金融市場變化的及時修訂,有助於進一步規範銀行經營行為,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通知全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關於完善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48號

各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多措並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問題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9號)有關要求,相關部門聯合建立了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相關制度。結合近年來商業銀行業務經營新特點、風險管理新情況,為進一步督導商業銀行合規發展、有效防控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進績效考評

商業銀行應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進績效考評體系,加強存款的基礎性工作,強化存款日均貢獻考評,從根源上約束存款“衝時點”行為。商業銀行應繼續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績效考評管理,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商業銀行不得設立時點性存款規模考評指標,也不得設定以存款市場份額、排名或同業比較為要求的考評指標,分支機構不得層層加碼提高考評標準及相關指標要求。

二、強化合規經營

商業銀行應進一步規範吸收存款行為,不得采取以下手段違規吸收和虛假增加存款:

(一)違規返利吸存。通過返還現金或有價證券、贈送實物等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二)通過第三方中介吸存。通過個人或機構等第三方資金中介吸收存款。

(三)延遲支付吸存。通過設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關閉網上銀行、壓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四)以貸轉存吸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貸款資金轉為存款;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向“空戶”虛假放貸、虛假增存。

(五)以貸開票吸存。將貸款資金作為保證金循環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並貼現,虛增存貸款。

(六)通過理財產品倒存。理財產品期限結構設計不合理,發行和到期時間集中於每月下旬,於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將理財資金轉為存款。

(七)通過同業業務倒存。將同業存款納入一般性存款科目核算;將財務公司等同業存放資金於月末、季末等關鍵時點臨時調作一般對公存款,虛假增加存款。

三、增強自律意識

商業銀行應強化自律意識,培育合規文化,倡導公平競爭,抵制不當交易。商業銀行應督促員工遵守行業行為規範,恪守職業道德操守,廉潔從業,嚴禁採取不正當競爭方式,甚至欺騙、行賄、其他方面利益交換和遠期利益輸送等方式獲取存款。商業銀行應充分尊重存款主體意願和服務要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與存款主體開展業務。

四、加強存款偏離度管理

商業銀行應加強存款穩定性管理,約束月末存款“衝時點”行為。商業銀行的月末存款偏離度不得超過4%。

五、加強監督檢查

(一)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督促並指導銀行落實有關要求,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按照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對存款偏離度不達標銀行,區分情節採取有關措施。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首次超過4%的銀行給予風險提示。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4%兩次(含)以上的銀行,自下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規定採取暫停部分准入事項等監管措施,並且作為其年度監管評級參考因素。對自然年內月末存款偏離度超過5%兩次(含)以上的銀行,自下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採取暫停或限制其部分業務等監管措施;並要求其自下月起連續3個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數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為月末存款偏離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餘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項存款*100%。

(三)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密切跟蹤、及時通報和糾正存款異動較大的銀行。要求存款偏離度超過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規範的銀行制定詳盡的整改計劃,明確具體的整改措施和時間表,嚴格落實整改方案和責任。

(四)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並指導商業銀行將存款偏離度作為扣分項納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區分嚴重程度相應扣減績效考核評價得分。

本通知所稱存款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存放款項。本通知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參照執行。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特定機構的存款偏離度監管另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2014年9月11日印發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36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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