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時不能提供被告現在居住地時該怎麼辦?

原告起訴離婚時不能提供被告現在居住地時該怎麼辦?

由於現在人口流動性比較大,出現了很多人戶分離的情況。加之有的當事人由於夫妻感情不合而長期分居,基本失去了聯繫。在這種情況下,一方如果想起訴離婚首先就要解決向哪個法院起訴的問題。根據本婚姻律師多年辦理離婚案件的經驗,這種情況下您可以向被告戶籍地的法院起訴。這是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首選就是被告的住所地。而住所地是指其戶籍地。只有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時,才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可能有的被告戶籍地法院會說:“被告既然不在戶籍地居住,那你要提供被告是否有經常居住地的證明。萬一被告有經常居住地,就要向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其實,法院的這種答覆是不合法且非常不負責任的。這是因為法律上所規定的經常居住地是指截止到原告起訴離婚時,被告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試想雙方長時間分居,甚至失去了聯繫,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怎麼能獲得被告的住址呢?即便獲得了被告的住址又怎麼能證明被告在那裡是否已經住滿一年呢?除非原告天天跟蹤被告並取得合法有效的跟蹤記錄,這顯然這是不可能做到的。由此可見,本離婚律師認為:出現不知道被告實際居住地的情形時,被告戶籍地的法院有責任接受原告的離婚起訴。如果通過電話等方式聯繫到被告後,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由被告提供相關證據(主要指經常居住地證明)。異議成立的話,由被告戶籍地法院將案件移送至其經常居住地法院繼續審理即可。如果根本無法聯繫到被告,應當採取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戶籍地的法院可以繼續審理並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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