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法院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不管男女,對於起訴離婚的權利其實都是享有的,即使一方存在過錯行為,也不會剝奪他在這方面的權利。而在起訴離婚的程序上面,法律中的規定也是統一的,沒有區分起訴人的性別。那此時法院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法院女方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單方向法院起訴分為三個階段:起訴階段、審理階段、判決階段。

(一)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起訴階段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係的請求。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以上三個階段是法院起訴離婚程序中的必經階段。

(四)單方離婚即同過訴訟手段進行離婚,其程序為以下八個步驟: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二、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從起訴到法院,簡易程序就三個月;普通程序就半年。第一次起訴,是否判離,要看離婚的條件能否達到《婚姻法》32條的規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意思是法院調解夫妻矛盾是必經程序,調解不成,判離。下面是調解無效離婚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文中就法院女方起訴離婚程序作出了介紹,主要分為了三個階段,就包括起訴、審理以及判決。當然,在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後,最終其實也不一定就會判決夫妻離婚。畢竟在不符合判決離婚標準的時候,也不能枉法准許夫妻解除婚姻關係。

雖然協議離婚的手續簡單,操作起來也方便,但要是當事人並不滿足協議離婚的條件,自然在這樣的方式下也是不能解除夫妻關係的。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在條件上面其實都有一定的限制。那麼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起訴離婚有限制嗎

起訴離婚的期限限制,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7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既是為了防止當事人的離婚請求今天被駁回,明天又上法院的“纏訟”現象發生,又是為了給當事人一個冷靜的機會,讓他們重新審視自己的婚姻,以挽救感情尚未真正破裂的婚姻。

適用此項規定時,應當注意兩個問題:

1、此項限制僅針對原離婚訴訟的原告。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因此,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在6個月內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的,即使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人民法院亦應受理。

2、原告在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訴訟,其限制條件是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即與原離婚訴訟所支持離婚請求的事實、理由沒有變化或者沒有本質變化的情況下才加限制。如果出現諸如說明感情確已破裂的新情況、新理由,也可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後確屬新情況、新理由的,應當依法受理。

二、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根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但被告起訴的,不受此限。

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因為離婚的方式不一樣,所以起訴離婚的條件限制,就與協議離婚的不同,這點大家應該都是清楚的。現實中,大多數夫妻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形才會選擇起訴離婚,而在法院依法受理了離婚案件之後,也不代表最終一定可以離婚,這還要看是否滿足了法律中規定的起訴離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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