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父毆打致死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被判故意傷害罪獲刑15年

大眾網泰安7月6日訊(記者 邵蕊)7月6日上午,泰山區法院公開宣判了去年轟動全城的父親毆打幼女致死案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林某,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初中文化,建築木工,捕前住泰山區泰前辦事處某村。林某與其前妻盧某某於2008年2月2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9年1月16日生育長女林某甲,2012年10月12日生育次女林某某(歿年5週歲)。2015年10月19日林某向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10月27日,秀嶼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林某與盧某某離婚,婚生長女林某甲由盧某某撫養,婚生次女林某某由林某撫養。後林某某一直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埭頭鎮某村由林某的父母照看。

2017年9月8日,被告人林某將林某某及現任妻子阮某某和與阮某某所生三名子女接到泰安市泰山區東城村租房處一起生活。自2017年9月下旬起,林某在其租房處,以教育林某某改正撿食垃圾、啃指甲、吃鼻屎等不良習慣為由,多次徒手或持木棍、塑料管對林某某進行毆打併辱罵,致林某某頭面部及軀幹四肢等身體多處受傷。

2017年11月8日晚,林某回到住處後得知林某某又在撿食垃圾,再次對其毆打,先是用巴掌抽打林某某的臉部,後將林某某的褲子脫掉用白色塑料管抽打林某某的屁股,之後又用木棍抽打林某某的屁股、肩膀,用手擰林某某的身體,致林某某身體多處損傷。2017年11月9日12時許,林某看到林某某啃指甲、吃鼻屎,用膠帶將林某某雙手捆綁後出門上班。

當日14時許,林某某在住處暈倒,阮某某電話告知林某後,林某回家與阮某某將林某某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十八醫院搶救。2017年11月10日11時許,林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頭部多處挫傷致左額頂部、右顳枕頂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並雙側小腦扁桃體疝形成死亡。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林某某的母親盧某某曾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又撤回,僅請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追究林某的刑事責任,予以嚴懲。

泰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無視國家法律,採用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林某故意傷害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本案林某的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但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該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的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林某關於其打被害人是出於教育的目的,沒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的辯解,法院認為,林某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僅因年僅5歲的被害人有不良生活習慣,便多次有意識地實施足以損害被害人身體健康的行為,結合被害人受傷的部位、範圍、程度等情況,其行為已超出了正常教育、懲戒子女的一般體罰打罵行為的限度,主觀上具有明顯的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故林某的該辯解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關於被告人的行為應構成虐待罪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虐待罪係指基於卑劣的動機,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對家庭成員採用打罵、捆綁等方法進行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迫害。虐待罪之“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本案中,被告人林某在近兩個月的時間內多次毆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體表80餘處新舊傷痕,臟器亦不同程度受損,尤其是2017年11月8日晚持塑料管、木棍等工具毆打被害人,所實施的暴力程度較強,結合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告人的行為已超出虐待罪的行為範疇,主觀上具有傷害被害人身體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其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故辯護人的該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本案是被害人被送往醫院搶救時醫院方見被害人身體多處損傷覺得可疑而報警,公安機關接警後將林某控制,被告人並非明知他人報警而留在現場等候,故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被告人林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盧某某的代理律師當庭表示服從判決,被告人林某認為量刑過重,表示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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