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彙算清繳範圍
凡屬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按查賬徵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在深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實行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彙算清繳。
二、彙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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