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選全省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

8月13日,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召開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敦促被執行人切實履行義務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通告》,並通報10起拒執罪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選10起典型案例。

案例入選全省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典型案例|薛城法院1起案例入选全省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0起典型案例

案例

翁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犯罪案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賈某與被執行人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棗莊市薛城區人民法院(2012)薛民初字第63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翁某某償還賈某借款本金686,000元及相應利息。執行過程中,薛城區人民法院查封了翁某某在山東金晁礦用設備有限公司80%的股權。2013年底,翁某某將山東金晁礦用設備有限公司廠房轉讓於王某某。2013年11月12日王某某向翁某某的農行卡匯款560,000元。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翁某某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生產經營和生活活動。2014年1至2月,翁某某通過其妻子林某農行卡兩次收取廠房轉讓款共計480,000元。2015年翁某某將其自有的光明花苑住宅出售,並通過吳某某的工行卡多次收取該房屋轉讓款40餘萬元。但翁某某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2017年4月14日,薛城區人民法院決定對翁某某司法拘留15日。在該案審理期間,翁某某的親屬代其向賈某還款456,352元,賈某對被告人翁某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薛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翁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於2018年1月9日判決翁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零六個月。

【典型意義】

拒執犯罪作為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最嚴重的表現形式,不僅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且嚴重影響社會誠信體系。被告人翁某某作為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逃避法院強制執行,使用他人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生產經營和生活活動,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法院根據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作出判決,有力懲治了拒執犯罪,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也向全社會進一步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罪的堅定態度和決心,推動形成對拒執行為的強大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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