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附加稅減征,這5個問題,會計出錯小心給企業惹麻煩

增值稅發票,附加稅減徵,這5個問題,會計出錯小心給企業惹麻煩

1、新成立的企業,領用增值稅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是多少?

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的新辦納稅人辦理髮票票種核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此範圍內結合納稅人稅收風險程度,自行確定新辦納稅人首次申領增值稅發票票種核定標準。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2、小微企業附加稅怎麼減徵?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規定: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3、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結束後應該怎麼做?

納稅人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後,應當結清經營地的稅務機關的應納稅款以及其他涉稅事項,向經營地的稅務機關填報《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經營地的國稅機關核對《經營地涉稅事項反饋表》後,將相關信息推送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核對(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並回復,實行聯合辦稅的即時回覆),稅務機關同意辦結的,經營地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人不需要另行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反饋。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4、失業保險費由誰繳納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相關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5、出口貨物報關單上面分別註明出口日期,報關日期,且日期不一致,應該以哪個日期申報增值稅?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應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企業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貨物出口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具體諮詢稅務機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