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公寓》7年智慧財產權紛爭 原投資方一審敗訴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相關協議中未明確經濟對價,因此高格公司並無向聯凡公司支付許可使用報酬的合同義務。

《愛情公寓》7年知識產權紛爭 原投資方一審敗訴

《愛情公寓》

記者從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獲悉,《愛情公寓》電視劇1、2部投資方聯凡計算機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凡公司),訴攝製方上海高格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格公司)的知識產權紛爭案一審宣判,法院駁回聯凡公司全部請求,給長達七年的知產紛爭畫上了句號。

據悉,聯凡公司是“愛情公寓”網絡社區的經營者。2008年5月,高格公司找到聯凡公司,想要拍攝一部情景喜劇,由聯凡公司提供資金,高格文化公司提供劇本並進行攝製。

隨著前兩部劇集熱播,續集拍攝提上了日程,製作成本也隨之提升。高格公司提出《愛情公寓3》需要投資5000萬元,而聯凡公司只願意出資50-100萬元,並以前兩部劇的相關權利和市場影響力作為投資,以獲得後續劇集5-10%的收益。但是高格公司對此並不同意。

2011年2月11日,在雙方拍攝並未談攏的情況下,聯凡公司出具《續集開發授權聲明》,同意授權高格公司拍攝《愛情公寓》續集,並有權處理該影視劇系列相關製作、開發等等事宜。高格公司出具《續集開發聲明》承諾,續集繼續沿用“愛情公寓”名稱,不可擅自更改,聯凡公司繼續享有主要出品方權益。

此後,高格公司和聯凡公司未再就《愛情公寓》後續劇集的開發、製作簽訂其他協議。高格公司與上海辛迪加影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辛迪加公司)拍攝、製作了電視劇《愛情公寓3》《愛情公寓4》,聯凡公司並未投資參與其中。

2015年6月18日,聯凡公司向法院起訴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認為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拍攝的3、4部侵犯了1、2部的著作權,並且擅自使用了《愛情公寓》系列電視劇的特有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要求高格公司和辛迪加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以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2016年4月18日,聯凡公司提出撤訴申請並被法院允許。

2017年5月17日,聯凡公司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之前簽署的《續集開發授權聲明》已於2016年1月27日解除,高格公司需支付合同解除前複製、改編電視1、2部電視劇,使用“愛情公寓”作為其電視劇名稱的報酬5000萬元,後審理中變更為50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在相關協議中未明確經濟對價,因此高格公司並無向聯凡公司支付許可使用報酬的合同義務;其次,雙方出具的聲明中雖未明確“主要出品方權益”的具體內容,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後續電視劇中將聯凡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出品人進行了署名並對聯凡公司運營的“愛情公寓”網站信息進行了介紹,該行為已彰顯了聯凡公司的相關權益。故此,上海徐匯法院判決駁回聯凡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放棄投資後權利已得到維護

關於雙方的報酬約定,法院認為,雙方在相關協議中未明確經濟對價。實際履行時,無論是從2011年2月出具授權聲明,還是同年7月舉行開機發佈會,甚至直至2015年聯凡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聯凡公司都沒有證據證明曾向高格公司主張過權利授權使用後的相關經濟報酬。因此高格公司並無向聯凡公司支付許可使用報酬的合同義務。因此,聯凡公司依據《合同法》以高格公司拒絕履行支付權利授權的許可使用報酬的合同義務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主張法定解除權,顯然不能成立。

關於主要出品方權益,法院認為,雙方出具的聲明中雖未明確“主要出品方權益”的具體內容,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高格公司在後續電視劇中將聯凡公司主要負責人作為出品人進行了署名並對聯凡公司運營的“愛情公寓”網站信息進行了介紹,該行為已彰顯了聯凡公司的相關權益。因此,雙方對於聯凡公司放棄優先投資權並授權高格公司使用相關權利的對價範圍已在實際履行中予以體現,其中不包括支付權利授權的許可使用報酬的內容。另外,聯凡公司在出具授權聲明前確曾試圖通過一定投資加權利授權以獲取後續劇集的利益分配,但與高格公司協商未成後,聯凡公司僅出具了授權聲明,未進行任何投資,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在聲明出具後就利益分配進行了進一步的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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