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遇到這些問題沒工資?

事件1 試用期請產假 不給工資?

婚後半年左右,小范決定去找一份工作,因為自己有會計從業資格證,還從事過三年的出納工作,她很快就找到了一家企業當出納。然而工作不到兩個月,小范發現自己懷孕了,之後由於妊娠反應特別大,小范連續請了幾天假去醫院。由於是新人,剛上班就懷孕,引起了公司主管的不滿。 “公司想讓我自動辭職,還稱在試用期連續請假不符合單位規定。而且試用期內生孩子請假是不會給工資的。請問公司的說法合理嗎?”

試用期遇到這些問題沒工資?

律師解答:

《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也指出“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另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這些規定並沒有特別指出試用期勞動者不適用,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請病假產假婚喪假等不支付工資的,屬違法行為。

事件2 試用一星期 一分錢不給?

同樣在試用期沒能拿到工資的還有應屆大學畢業生小牛,他面試時老闆非常滿意,“當時老闆說我沒經驗,先試試幹一星期,等過了試用期,給我5000元的底薪。”小牛在試用期特別努力,但沒想到公司卻稱第一個星期是試用,不計入工資。“我有種上當受騙的感覺,不知該不該繼續幹下去。”

律師解答:

小牛遇到的情況在求職中十分普遍,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試用期也應該有工資。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則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但是,試用期勞動者也是要付出勞動的,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已經付出勞動的報酬,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無故剋扣。

注意事項: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試用期勞動者不能高效地為企業創造效益,所以不應“享受”正式勞動者的待遇,因此他們就在試用期工資上做出“規定”,儘可能少給或者不給試用期工資。員工剛踏入社會,他們經驗不足,對於用人單位剋扣試用期工資的問題,多數剛入職的選擇忍氣吞聲。就像小寶經常問員工是否向勞動部門投訴,他稱,“為了幾百塊錢不值得!”其實,剛入職的高校畢業生更應該多瞭解《勞動法》等相關規定,在法律面前勞動者不應該是弱者,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才是進入社會要學好的第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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