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可自選法院!泰安市法院施行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制度

“民告官”可自选法院!泰安市法院施行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制度

1.賦予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選擇管轄基層法院的權利。自2018年6月1日起,在不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規定前提下,當事人可以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進行選擇,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我市轄區其它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2. 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不得選擇管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應當由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行政案件類型,當事人對該類案件不得選擇管轄法院。

3、對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申請人不得選擇管轄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行政行為的,由申請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綜合來看,推行“以當事人選擇管轄”為核心的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制度,符合中央關於“完善行政訴訟體制機制、合理調整行政訴訟案件管轄制度”的總體要求,符合修改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符合上級法院的有關要求,符合泰安市行政審判的實際,必將會進一步提升泰安市行政審判質量和效率水平。

同時,發佈會現場公開全市法院2017年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具體如下:

案例1 :張某某、李某某等15人訴泰安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決定案

原告:張某某、李某某等15人

被告:泰安市人民政府、山東省人民政府

【案情】原告張某某、李某某等15人在泰安市財源大街分別有住房一套。2013年5月12日,市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對上述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市政府對《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方案》進行了公告、選定了評估機構、對原告房屋進行入戶調查、委託評估機構對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2015年9月以來,市政府向原告等人作出《選擇房屋徵收方式告知書》,告知其既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置換,並委託評估機構對置換房屋作出《房屋分戶估價結果報告》。市政府告知原告等人徵收補償具體事項,並與原告等人多次協商未果後,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原告等人不服,向省政府申請複議,省政府維持了《徵收補償決定書》。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從決定內容上看,該決定賦予了原告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選擇權,對於搬遷過渡期限以及週轉房、臨時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和計算方式、一次性搬遷補助費等問題,均予以明確。從程序上看,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選定了評估機構,對原告房屋和置換房屋進行了評估,並且保障了原告等人對評估結果進行復議的權利。有關送達程序、入戶調查程序、公佈調查結果程序等均符合法律規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等人訴訟請求,原告等人上訴,省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評析】該案是針對徵收補償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財源街舊城改造是市重點項目,涉及人員多,情況複雜,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依法推進徵收工作,有力地服務保障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法院在審理中,一方面要依法保護原告少數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保護同意協議搬遷的絕大多數人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統籌考慮,依法保障舊城改造重點項目的推進。市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法院及時作出裁判,定紛止爭。目前,案件涉及的房屋已經強制騰空拆除。

案例2 :王某某訴泰安市人民政府用地計劃、用地批覆、土地登記等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泰安市人民政府

【案情】王某某在泰安市財源大街有商業用房一套。2013年5月12日,市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對上述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2017年6月29日針對王某某房屋作出《徵收補償決定書》。2016年5月24日泰安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作出《會議紀要》,對財源街舊城改造有關地塊的規劃性質、容積率、出讓價格作出了批准同意。2016年7月28日,市政府作出《用地批覆》,批准同意了上述會議紀要確定事項。後泰安市中南城市投資有限公司取得該國有土地使用權,並進行了土地使用權登記。后王某某分別針對市政府的《會議紀要》行為、《用地批覆》行為、土地登記行為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行為。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房屋被依法徵收後,房屋所有權即轉歸國家所有,王某某對其房屋不再享有所有權,王某某對徵收決定和補償行為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房屋被徵收後,意味著國有用地使用權的收回,後續市政府研究國有土地使用權使用、批准、出讓等行為,已經與王某某沒有利害關係。王某某起訴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條件,法院裁定駁回王某某起訴。

【評析】該案是因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引發的相關行政案件。該案的現實意義在於引導當事人要針對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提起復議或訴訟,沒有起訴利益的訴訟只會增加當事人訴累,影響行政機關工作效率,浪費法院司法資源。

案例3 :張某某訴新泰市新甫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案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新泰市新甫街道辦事處。

【案情】2014年7月,張某某在未辦理規劃許可的情況下,在新泰市化工總廠內改建了10間臨街房,用於對外出租。2017年4月13日,新泰市新甫街道辦事處對張某某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2017年4月15日新泰市新甫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將上述臨街房予以強制拆除。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某所建房屋雖然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強制拆除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對違法的建築物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本案中,新泰市新甫街道辦事處沒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法院依法確認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對於原告因強制拆除提起的賠償損失請求,法院指出,原告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於因私自建設非法建設取得的利益,法院不予保護。

【評析】這是一起因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違法建設大量存在是城市的一大頑疾,拆除違法建設是地方政府重要工作任務之一,人民法院要監督和支持政府依法拆除違法建設。該類案件審理中,要區分違法建設存在的歷史背景、形成原因,注意保護有合理存在理由但建設手續不齊全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建築物始建於2014年,建設行為明顯違反規劃法等法律規定,且當事人建成後已經用於出租獲利,不能支持其賠償請求。本案的意義一方面在於引導政府依法拆除違法建設,另一方面啟示當事人非法利益不受保護,應當自覺守法拆除違法建設。

案例4:鞏某某訴新泰市放城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案

原告:鞏某某

被告:新泰市放城鎮人民政府

【案情】2014年11月27日,新泰市放城鎮政府執法所向鞏現明發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主要內容為:“鞏某某違法建設宅基一處,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保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規定,限一天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否則強制拆除”。11月29日晚19左右,涉嫌違法建設宅基外牆及廁所被拆除。鞏現明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鎮政府否認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但是房屋被拆除前鎮政府執法所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時隔一天後涉案構築物被拆除。部分拆除人員的證人證言印證了鎮政府對涉案構築物實施了強制拆除。以上證據能夠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證實鎮政府實施了強制拆除,鎮政府未提交證據證明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法院判決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評析】這也是一起因強制拆除引發的案件。限於強拆現場的緊迫性,在拆除主體事後否認實施拆除行為的情況下,被拆除人很難取得拆除主體實施拆除活動的直接證據。作為被拆除人的原告提交部分間接證據履行了初步證明責任後,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被告行政機關一方。本案中,舉證能力處於弱勢地位的原告提供較為可信的證據證實鎮政府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法院推定鎮政府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

案例5 :肥城市某建材廠訴肥城市人民政府環保處罰批覆案

原告:肥城市某建材廠

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

【案情】肥城市政府於2017年3月13日作出批覆,同意肥城市環境保護局依法對肥城市某建材廠責令關閉處理。2017年3月29日,肥城市環境保護局對肥城市某建材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如下:立即自行關閉,並於一個月內拆除生產設施。肥城市某建材廠分別針對肥城市政府的批覆行為和肥城市環境保護局的處罰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是作出責令停業關閉行政處罰的前置法定程序之一。本案中,肥城市環境保護局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報經肥城市政府批准後,對原告作出了行政處罰,對原告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行政處罰,原告的權利通過對行政處罰行為提起訴訟得到救濟,其對批覆行為提起訴訟,沒有實際意義。法院裁定駁回肥城市某建材廠的起訴

【評析】本案是因環境治理行政處罰引發的案件。近年來政府加大汙染整治力度,引發了大量行政訴訟案件。每一個行政處罰,必然有若干前期調查、批准等程序,一般情況下,相對人只能針對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行政處罰提起訴訟,對前期調查、批准等行為提起訴訟沒有實際意義。本案的意義在於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防止出現無用訴訟,甚至濫訴情形,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

案例6:某建築公司訴肥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王某某工傷認定案

原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肥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王某某

【案情】王某某於2016年7月3日在肥城某工地,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導致眼球破裂,后王某某向肥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肥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查明王某某和某建築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也沒有查明是否存在工程承包、轉包、聘用等事實的前提下,在工傷認定書中沒有認定相關法律事實要件,直接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某建築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行政機關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提交的證據,查明有關勞動關係、承包、轉包、聘用等與認定工傷有關的事實。本案中,肥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沒有查明相關事實,甚至在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沒有認定有關事實,直接作出工傷認定,屬於情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撤銷工傷認定書,並責令肥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新作出處理。

【評析】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陳述、舉證等認定案件事實,必要時採取主動調查、召開聽證會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實,進而確定法律適用。本案的現實意義在於啟示行政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是作出進一步行政處理的基礎,行政機關必須謹慎查明案件事實。

案例7:王某訴東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強制案

原告:王某

被告:東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案情】2015年1月20日,東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決定對其製造設備採取扣押強制措施,扣押期限為30日。扣押期限到期後,東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既未作出延長扣押期限的通知,也沒有歸還扣押的財物。後該局作出處罰決定,處罰決定也沒有對扣押物品作出處理。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採取扣押強制措施後,應當作出沒收銷燬、延長扣押期限、到期歸還等相應處理。本案中,行政機關採取扣押措施後,未作出相應處理,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法院判決確認扣押行為違法並責令行政機關返還扣押財產。

【評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強制案件。行政機關採取扣押等強制措施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只採取扣押措施但是不進行相應處理,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受到法律規制。

案例8:尹某訴肥城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原告:尹某

被告:肥城市公安局

【案情】尹某租賃肥城某公司房屋用於經營,2014年4月12日晚,肥城某公司負責人周某以尹某拖欠租賃費、多次催繳未果為由,強行破鎖進入房屋,轉移房屋內財物,將房屋收回。尹某報警,公安機關出警。公安機關控制了現場,對房屋內物品製作了清單,指定了物品保管人。並對強行進入房屋的周某作出行政處罰。尹某認為公安機關沒有對周某轉移物品行為作出行政處理,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公安機關接警出警後,控制了現場秩序,防止了事態進一步發展,同時也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清點、指定了物品保管人。報警人可在公安機關履行上述職責後,根據公安機關現場製作的物品清單、調查筆錄等證據材料,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權益,公安機關在本案中已經謹慎履行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職責。判決駁回尹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是一起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請求公安機關保護財產權利的案件。本案公安機關出警後,首先控制了現場秩序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同時瞭解了有關民事法律關係,對有關財產作出相應的穩控措施。公安機關沒有職權對民事法律關係作出最終判斷,更不能確定涉案財物權屬,本案中公安機關已經謹慎履行了職責,當事人完全可以依據公安機關處警中形成的有關證據材料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由於現行法律規定的空白欠缺和民事糾紛的多樣性,公安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中容易陷入執法界限模糊、進退兩難的困惑境地,公安機關對本案的處理,為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典範。

案例9 :李某訴新泰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處罰案

原告:李某

被告:新泰市公安局

【案情】2007年3月以來,李某多次到北京敏感區域附近上訪, 2008年5月曾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2016年以來,李某不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程序反映問題,而是在國家重要會議期間在敏感區域長時間滯留、引起圍觀,被當地公安機關訓誡。新泰市公安局受案後,認為李某的行為已經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對其行政拘留五日。李某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法院審理認為,李某雖然有信訪問題需要向有關機關反映,但其不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機關反映,而是在北京重要會議期間在敏感區域長時間滯留、引發圍觀,行為擾亂了公共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應當予以處罰。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這是一起因非正常信訪引起的行政處罰案件。信訪是公民的權利,不論信訪訴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均應當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定地點進行,在國家重要會議時期、在敏感區域實施各種行為,意圖引起圍觀關注,均屬於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人民法院人支持公安機關依法治理非正常信訪行為,引導有信訪訴求的當事人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依法行使信訪權利。

案例10 :原告王某、張某訴被告泰安市房產管理局、第三人劉某、泰安某銀行房產行政登記案

原告:原告王某、張某

被告:被告泰安市房產管理局

第三人:劉某、泰安某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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