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這些事情你都得知道

徵地拆遷的訴訟問題,通常都是行政訴訟,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老百姓告政府。我們常常會被問,怎麼能跟跟政府打官司呢?他們可是當官的啊,我們普通老百姓怎麼肯能贏呢?在這裡,我們要告訴各位,即使是政府行為,也不能違反法律。當政府違法侵害了您的合法權益時,一定要積極維權,保護自身的權益。

一、這些行為可以進行行政訴訟

1. 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

2. 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

3. 非法強制拆遷行為

4. 房屋徵收程序違法

5. 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不予答覆

6. 對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

如果您在徵地拆遷中遇到這些情況,可以進行行政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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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有管轄區的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是說,一審案件多為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但若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為共同被告時,則應當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三、行政訴訟起訴期限要注意

提起行政訴訟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說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一個時間的規定,超過了這段時間,向法院起訴就喪失了獲勝的權利。這就是我們常常強調的起訴期限,被徵遷人若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被徵遷人不服複議決定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為行為的,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或者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在徵地拆遷的過程中,如果您對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對行政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不服,或者是存在非法強制拆遷行為、房屋徵收程序違法、行政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不予答覆的現象,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要注意起訴期限,對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不服複議決定或者複議機關逾期不作為行為的,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或者複議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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