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為什麼要設立“見危不救罪”?

從盤古開天地再到人們飛上天際,歷史記載了人類在時間長河中的一個又一個腳印。從二維世界到三維世界再到所暢想的四維世界,人類歷史的發展是緩慢的,但是也是迅速的。遠古文明的步伐從非洲大陸跨越千萬裡走到這裡,在世界上留下了四個文明至今只剩一個依舊前行。歷史的車輪滾滾帶來每一個生命,請來每個時代的名人講述屬於他們的事蹟,然後留給後人審評與追憶。歷史是博大的又有幾分小氣,從來不會精心排序,只會一股腦全部打包處理。把不知名的小人物的歷史放進粉碎機,再把名人大事的歷史放進都塞玻璃櫃裡,讓後人去慢慢處理。歷史是有趣的,又是枯燥的,就像大河滾滾看上去沒半點吸引力,但是河底的泥濘裡卻藏著黃金。這就是歷史的美妙。今天就讓小編帶你一起,一起去看歷史上的明星,聽一聽他們的事蹟,看一看歷史上的大事情。

河南駐馬店有一名女子,在過馬路時被出租車撞飛,司機逃逸,女子躺在路上,扎掙不起,一分鐘後又遭另一輛轎車二次碾壓,終於重傷而亡。事故發生在今年4月份,但這幾天車禍視頻才傳上網絡,引爆輿論。我看了視頻,心裡非常難受、憤慨。

讓我難受、憤慨的是,肇事車撞人後逃逸,而路人看著一條活生生的人命倒在眼前,卻都袖手旁觀、無動於衷,沒有一個人上前施救,沒有人跑過去看看,沒有人站出來示意過往車輛繞行。如果當時有一個人施以援手,那名可憐的女子就不會被汽車二次碾壓,也許就不會因此喪生。

記性不太差的網友應該會記得6年前發生在廣東佛山的“小悅悅事件”: 2011年10月13日,2歲的小悅悅在佛山一家五金城相繼被兩車碾壓而過,7分鐘內,18名經過的路人都裝作沒看見,漠然而去,無人施救。駐馬店車禍幾乎就是“小悅悅事件”的重演。真不敢相信,這麼多年過去了,中國看客在面對眼皮底下掙扎著的人命時,還是那麼冷血,彷彿連人之常情的惻隱之心都不曾具有。

“小悅悅事件”發生後,曾經有人提議國家立法,將“見危不救”列為罪行。但這一提議受到輿論的詰難,反對者認為,見危不救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國家刑法不應當介入。看了駐馬店車禍視頻,我的第一個念頭便是,時至今日,真的需要用法律之鞭來鞭策那些看客的冷漠靈魂了——如果他們還有靈魂的話。

實際上,中國社會自秦漢至明清,歷代律法都設立了“見危不救罪”。《睡地虎秦墓竹簡》的記載顯示,在秦朝,如果一戶人家進了盜賊,主人呼救,四鄰聽到後不加施救的話,將會被治罪。《大清律例》也規定,“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

古人為什麼要設立“見危不救罪”?


清院本《清明上河圖》描繪的一則交通事故

宋朝關於“見危不救罪”的立法尤其周詳,《宋刑統》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

——根據這一立法,如果你的鄰居被強盜搶劫,他向你求救,你袖手旁觀,那麼你將被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其他聽到呼救聲而不施救的人,則處以“杖九十”之刑;如果你迫於情勢,無法救援,比如盜賊人多勢眾,而你這邊“人少或老小羸弱”,可以豁免上前施救的責任;但你必須立即“報警”,報告附近的政府部門,否則還是要負見危不救的罪責;如果接警的政府部門沒有立即展開救援,也將被問責,處“徒一年”之刑。

這裡有兩點值得我們留意:其一,政府部門見危不救的責任大於平民;其二,平民在“力勢不能赴救”的情況下,可免除救援之責。這兩點是我們在明清時期的立法中看不到的。

南宋筆記小說《夷堅志》提供了一個“見危不救罪”的事例:淳熙年間(1174—1189),在浦城縣與永豐縣的交界處,有一家旅店。一日,一名嚴州商人帶著一擔絲絹前來投宿。旅店的老闆娘生性淫蕩,進入客房勾引絲絹商人。然後又回房告訴丈夫:“我發現那商人貨物不少,又孤身出門,不如……”她丈夫便假意請絲絹商人喝酒,喝到半夜,持刀殺了他。絲絹商人被刺殺時,“大叫救人,聲徹於鄰”。可是那旅店地處偏僻,周圍沒什麼人家,只有一個老漢聽到呼救聲,跑了過來。老闆娘擋住他,說:您老莫管閒事。又給了他一把絲絹。老漢得了便宜,便樂滋滋地走開了。那嚴州商人遂被殺死。後來,這起兇殺案暴露,店主夫婦一併伏誅,老漢也因為見危不救,被官府判了“杖脊”之刑。

上面我們說到的“見危不救罪”,主要都是針對發現有歹徒行兇而不加救助的情況。那麼宋朝有沒有針對交通事故的“見危不救罪”呢?

古代社會沒有機動車,發生在陸路的交通事故一般都不怎麼嚴重。不過,宋朝海上貿易發達,翻船落水往往會釀造成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政和三年(1113)十月二十一日,錢塘江口便發生了一起重大事故:一艘載著商貨前來杭州貿易的蕃船,在停泊的時候,“為江潮傾覆,沉溺物貨,損失人命”。江邊生活的宋朝居民與漁戶卻趁“水”打劫,“乘急盜取財物”;而那些熟悉水性的艄徒,見人落水,也不施救,盼著蕃商淹死了,他們才好撈走財物。

顯然,這是一起丟盡了宋朝人顏面的事故。杭州官府馬上將事情上報朝廷。尚書省責令杭州方面“研窮根究,不得滅裂。未獲人名,立賞三百貫告捉,不原赦降”,意思是說,對所有撈取落水財物的人,全部追究法律責任,他們的罪行不得赦免;未曾落網的逃犯,懸賞300貫錢捉拿。

次年,即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宋政府又專門出臺了一道法律,將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見危不救行為列為犯罪:“諸州:船因風水損失,或靠閣收救未畢,……本船艄徒互相計會,利於私取財,坐視不救,……非若縱人盜者,徒二年;故縱而盜罪重者,與同罪;取財贓重者,加公取罪一等。”

——按照這一立法,凡水上發生翻船落水事故,艄徒如果心懷鬼胎、坐視不救,但尚未縱人盜撈財物,將被判處“徒二年”之刑;如果故意縱人盜撈,艄徒與盜撈者同罪;如果盜撈的財物特別貴重,則加罪處罰。換言之,在水上事故中,熟悉水性的艄徒負有救人之義務,否則便會被追究見危不救的罪責。

古人為什麼要設立“見危不救罪”?


南宋杭州西湖上的船隻

如果你以為“見危不救罪”是中國“封建社會”才會有的產物,那就未免有些想當然了。事實上,今日不少法治國家都立法規定了對“見危不救”的懲罰,比如法國《刑法典》曾於1994年增訂了一項“怠於給予救助罪”:“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

對照一下前引《宋刑統》的規定,我們會發現,宋朝與法國,儘管一古一今、一中一西,但雙方關於“見危不救罪”的立法精神,卻是不謀而合的。

是時候考慮在國家立法層面設立“見危不救罪”了。

聽歷史,憶歷史,品歷史,看完上述事情,大家有沒有什麼想法呢?對於歷史有沒有什麼新認識呢?歷史是屬於所有人的歷史,但是真正能夠在歷史上刻上自己的名字的人並不多,所以如果你想成為一個名垂青史的人是困難的!但是不能成為歷史名人也不必遺憾,因為本本分分、安安心心過日子也是一種樂趣不是嗎?畢竟人紅是非也多嘛!有時候愚昧的快樂總比聰明的煩惱要好上許多倍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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