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履行法院判決應該怎麼辦?

就現階段的中國而言,“民告官”的行政訴訟相對於民事訴訟來說,是很有難度的,一個行政案件的勝訴實屬不易,有些當事人經歷萬般險阻,終於勝訴了,卻遇見了政府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那麼,此時處於相對弱勢的“百姓”們又該何去何從呢?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院判決應該怎麼辦?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不履行法院判決應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拒不履行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時,我們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採取《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方式方法依法維護“百姓”的權益。如果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處罰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進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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