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醫保監管法規即將出臺 全國掀起打擊“騙保”浪潮

首部医保监管法规即将出台 全国掀起打击“骗保”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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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國家醫療保障局公佈《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對醫保基金監管機構、形式、內容、法律責任等進行了明確,在監管方式中引入信用管理,情節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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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標誌著首部醫保基金監管方面的法規即將出臺。其中,對定點醫藥機構與協議藥師的監督與管理進行了規定,還首次對參保人個人義務進行了規定,同時也明確了懲罰措施。

上述“懲戒”中一個重點方向便是打擊“騙保”行為。而在國家醫療保障局重點打擊“騙保”的同時,各地方力度也不減。如4月13日,廣西“打擊欺詐騙保維護基金安全”集中宣傳月活動啟動;安徽省霍邱縣要求所有醫保協議零售藥店在4月16日前將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全部下架,凡到期未下架的,一律不再續簽服務協議。

在某諮詢公司專家看來,此前騙保處罰力度不構成威懾力也是騙保屢禁不止的原因,而且醫保基金的落實和管理涉及多個部門,一旦涉及多部門就會出現互相推卸和扯皮的情況,而隨著國家醫療保障局的成立以及各項政策的推進,這一問題將逐漸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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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加碼

國家醫療保障局成立之後,相應在機構設置中設立了“基金監管司”,目的就在於加強醫保基金監管,進而全面推進我國醫療保障的監管制度建制。《徵求意見稿》顯示,其包括的範圍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專項基金。

國家醫療保障局表示,出臺上述《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醫療保障法制建設,規範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維護醫療保障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療保障監督執法機構、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協議管理醫師藥師、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管,並對監管方式、監管內容等進行明確。

根據徵求意見稿,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違法違規情形有權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藥)師服務資格、責令經辦機構中止或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移送有關行政部門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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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意見稿》提出,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不得組織或參與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侵佔、挪用醫療保障基金。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納入協議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含可單獨執業的助理執業醫師)及藥師、定點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提供醫療保障醫藥服務,均不得偽造變造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藥品和醫療器械出入庫記錄、財務賬目等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首次對參保人個人義務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持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就診、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不得將本人醫療保障有效憑證出租(借)給他人;不得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等。

對於騙保的個人,若將醫療保障憑證出租出借騙保的,將暫停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若偽造變造票據、處方、病例等騙保,將暫停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並處違法數額5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次意見監管機構包括國務院及地方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監督執法機構,以及符合相關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檢查方式包括飛行檢查、智能監控、舉報獎勵、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等。

在諮詢專家看來,騙保處罰力度不構成威懾力也是騙保屢禁不止的原因,而如果直接吊銷資質,肯定沒有零售藥店再敢輕易冒險。國家醫療保障局現在進行統籌,將改善以往各部門互相扯皮的狀態,可以對醫療保障基金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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