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評論:艾文禮案判決,兩個首次的法治意義

法制日报评论:艾文礼案判决,两个首次的法治意义

4月1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案,對被告人艾文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艾文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艾文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通觀艾文禮案偵辦全過程,有兩個“首次”特別值得關注,透過這兩個“首次”,可以清晰感受我國反腐敗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深刻理解我國反腐敗鬥爭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第一個首次,艾文禮是國家監察法頒佈實施以後,首個攜帶贓款贓物主動到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投案的省部級領導幹部。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監察法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義。制定監察法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在國家監察法頒佈實施4個多月後,2018年7月3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稱,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已投案自首”。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首次使用“投案自首”的表述,這種表述體現了國家監察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國家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也就是說,自國家監察法正式實施以後,違法官員“投案自首”已不僅僅是紀律的要求,更是法律的要求。

從這個意義上說,艾文禮不僅自己投案自首,而且是主動攜帶贓款贓物投案自首,顯示出國家監察法對違法官員的強大震懾作用。

第二個首次,艾文禮案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外發布的有關通報中,首次使用“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的案件。

法院查明,艾文禮受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78萬餘元,被判除8年有期徒刑。而與此形成對比的是,4月11日,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原副主任委員王三運受賄案一審宣判,法院查明王三運非法收受他人給予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685萬餘元,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從輕判決,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兩個案件犯罪金額大致相同,但判決結果有較大差異,導致這種差異的關鍵就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的建議。

根據國家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可以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

所謂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幅度以外判處較輕的處罰。比如法律規定3到10年的處罰,法院判處10年是從重處罰,3年是從輕,而處3年以下則屬減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依法作出的建議對艾文禮案的判決起到了重要作用。這樣的建議和判決結果有利於違法犯罪官員懸崖勒馬、及時悔悟,主動自首,體現了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法治原則。

奉法者強則國強。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黨的建設,把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與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緊密結合起來,全力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確保反腐在法治軌道上依法進行。艾文禮案的偵查、審理和判決充分顯示了法治對不敢腐的震懾作用,對不能腐的建設作用,對不想腐的堤壩作用,彰顯了法治精神和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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