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你該怎麼辦?


勞動者,你該怎麼辦?


勞動者節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我們是不是該數一數,哪些在勞動爭議中經常遇見的問題呢?是的,各位勞動者,遇到這些問題,你該怎麼辦?

勞動仲裁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 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 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也就是說,老闆借了你的錢不還,或是沒給你充分報銷,並不是勞動仲裁的範圍,即使看起來和你的公司、老闆有著各種各樣的聯繫,但除了上述幾項以外通常都不會被認定為勞動爭議,其中之所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更是一裁終局。而發生勞動爭議後必須要經過勞動仲裁這一流程,那麼首先,你需要一份下面的材料。


勞動者,你該怎麼辦?


上面的材料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時都有免費提供,但如果你還是個小白,與其到時候沒頭蒼蠅一樣亂撞,不如事先了解一下,總沒有壞處嘛。

說完上面這些有的沒的,每一位勞動者都必須要經過這樣一個問題:“如何認定勞動關係”。簡單來講,每位勞動者都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但很多時候原生態的勞動法律關係中,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麼我們怎麼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呢?


勞動者,你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發佈的勞社部發【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你該怎麼辦?


上面這些問題看起來並不複雜,但是對於很多勞動者卻是一頭霧水,尤其是在你被違法辭退、拖欠工資或是因工受傷之後,有多少人能夠耐心解決這些問題呢?小法上週剛遇到一位勞動者,因工傷與老闆發生糾紛,而這已經是她第二次去到勞動仲裁了。上一次的時候,她還住在醫院,老母親就急急忙忙的跑到勞動仲裁討說法,結果第一次仲裁就只確定了雙方存在勞動關係。雖然實體權利上並沒有造成太多影響,但這一件事情分成兩次解決也平添了不少麻煩。

我們不過是出來賺錢養家的,有些事情我們不懂,老闆也未必清楚。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你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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