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案件的判決,可能沒有詐騙罪

金翰明: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套路貸案件的判決,可能沒有詐騙罪

被指控為套路貸的案件,是否一定成立詐騙罪?

之前開過一次庭,公訴人說套路貸案件就應該是多個罪名,就應該有詐騙罪,因為是套路貸,所以就一定構成詐騙罪。

這無疑是放棄犯罪構成要件,根據套路貸這樣一個詞彙來進行詐騙罪的入罪。詐騙罪基本的構造要求行為人有欺騙行為,借款人產生認識錯誤,並基於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物。

在民間借貸包括高利貸案件中,行為人對於借款人能拿到多少錢、借款週期為多久、到期要還多少錢、逾期將承擔怎樣的責任,這些核心的借款事實是否存在欺騙,借款過程中是否違背事先告知惡意壘高債務、惡意製造借款人違約,是認定詐騙罪成立與否的關鍵事實。

所以也存在不少的套路貸案件,因為雙方對於借款事實都有清醒的認識、對於要承擔怎樣的責任心知肚明,即使因為不當催收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或是尋釁滋事罪,但借款行為本身不構成詐騙罪。

最近又有一份這樣的判決。

套路貸案件的判決,可能沒有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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