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都按哪些程序進行呢?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佈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都按哪些程序進行呢?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綜合管理類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

在國家有關規定出臺前,其他類別新錄用公務員的任職定級,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九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新錄用人員的任職定級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28日發佈的《新錄用國家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人發[1997]33號)同時廢止。

【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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