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能否超出經營範圍開具發票?有何風險?

企業能否超出經營範圍開具發票?有何風險?

編者按: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範圍以外(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範圍以外)也會發生其他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經營活動。實務中,企業在經營範圍以外的經營活動中開具發票時,通常會產生一個疑問,“超經營範圍開票”是否違法,或者有無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諸如此類的顧忌讓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投鼠忌器。為此,企業經營者必須明確一點,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範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一、“發票使用範圍”不同於企業“經營範圍”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明確“發票使用範圍”與企業“經營範圍”兩個概念是區分企業是否可以超範圍開具發票的關鍵。“發票使用範圍”是指某一種發票的可開具範圍,比如根據四川省國家稅務局2012年第1號公告規定:“定額有獎發票適用於四川省國稅系統管轄且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時開具使用。”“發票使用範圍”

屬於稅務方面的專屬概念;而企業“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屬於企業登記的專屬概念。一般企業稅會人員在固有觀念上會將“發票使用範圍”與企業“經營範圍”等同,以至於在“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屬性認定問題上產生偏差,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二、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不違法

(一)國家稅務總局層面對此問題的解答

《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明確納稅人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而不論發生的經營業務是否“超經營範圍”。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律精神,企業“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並不違法。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2011年01月17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官方網站上曾就“從事不在經營範圍內的業務,可否開具相關內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公開答疑。

企業能否超出經營範圍開具發票?有何風險?

(二)地方稅局層面對此問題的解答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發票開具的核心要義就是要符合真實業務情況,也就是說,你如果實際提供了應稅行為,就應該如實開票納稅,營業執照的範圍不構成對是否開票是否納稅的本質問題的阻礙。為此,除了在國家稅務總局層面,各地稅務機關對此也有一些執行口徑的解答,具體情況如下:

內蒙古:納稅人的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化,在主營業務以外會發生其他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的經營活動。所以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不受其營業執照中的營業範圍限制,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開具增值稅發票。

湖北: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範圍,工商部門不予變更營業執照範圍的,納稅人可自行開具發票。

甘肅: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超範圍經營開具發票分以下兩種:

(1)臨時性業務。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增加相應徵收品目,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用發票的建議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2)經常性業務。建議先聯繫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專票的建議先聯繫工商部門變更經營範圍,再攜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辦理代開專票事宜。

三、“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的風險

(一)在開票系統內可能無法開具相應稅率的發票

企業發生了經營範圍以外的業務,不僅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而且還可以自行開具。但是,企業自行開具發票時可能會遇到開票系統內沒有與經營業務相對應的稅率,比如銷售廢舊電腦,開票系統內無法選擇13%的稅率。此種情況下企業需要帶金稅盤去稅務局重新發行,將相關信息授權錄入防偽稅控設備。可是最終能否給企業發行可能還會看稅局是否做了稅種和品名的核定。

(二)開出發票後納稅申報出現異常

就目前而言,開票系統內的所有稅率都可以選擇進行開具,自行開具發票很少會遇到沒有相對應稅率的情況,企業基本都可以實現發票的正常開具。但是,正常情況下稅務機關一般會給每個企業核定稅種和徵收品目,某些地方稅務機關可能對此設置了和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檢查。比如一個小規模納稅人,其本身經營範圍就是廣告相關服務,稅務局核定的增值稅徵收品目就是廣告服務,並沒有核定其他內容。如果徵收品目和申報表有勾稽檢查,那麼就算自行開具了3%的銷售貨物的發票,在申報時候可能系統會提示申報異常信息。這個情況就是納稅人自行開具了銷售貨物的發票,但是申報表檢測到納稅人沒有相應的稅種核定,不讓其填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企業去稅務局核定相關的稅種和徵收品目。

(三)稅務稽查的風險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開具超經營範圍的業務發票,但開具後,會不會給企業帶來稅務上的風險?會不會引起稅務局的注意,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稅務稽查?金稅三期上線後,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更加透明、可查,超出經營範圍開票,還是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的。現行的開票系統,需根據開票內容,選擇商品名稱、稅務編號等,在發票中,購銷雙方以及商品名稱都是很清楚、準確的。所以,當開票內容與企業主營業務相差較大時,極易引起稅務局的注意。因此,發生“超經營範圍業務”,必須開具超經營範圍增值稅發票時,請務必保留好相關稅務證據:如購銷合同、賬單等,以應對稅務部門的檢查。

(四)虛開的稅務風險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因此納稅人不論是否“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開具發票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相符。結合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關於“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的規定,如果虛構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或者開具的發票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包括開具日期,購銷雙方的名稱,貨物服務的名稱,金額等票面信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即便發票的貨物服務在“經營範圍”內,都會涉嫌虛開發票,給開票方和受票帶來風險。

以上僅為行政法上的“虛開”,對於是否涉嫌刑事責任,還需要結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予以分析。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的構成要件為:(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2)主觀要件: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義中的“虛開”,表述為: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國的稅收徵管制度,具體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制度;(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沒有貨物銷售而開具或者不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形式上看未造成國家稅款的流失。企業在“在超經營範圍開具發票”時,只要滿足以下要件,就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企業沒有“虛開”的故意;(2)企業之間存在真實的交易關係,並且發票數量以及金額都與合同相符;(3)國家稅款沒有因該行為而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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