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
我公司是海南的一家生產企業,通過招拍掛方式從政府取得土地,與政府簽訂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由於拆遷原因,政府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土地交付給我公司,請問我公司應從什麼時候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大成方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5]115號)第一條規定,對政府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土地交付給受讓人,但受讓人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檢發的通知》([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規定,受讓人應從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第二條規定,對政府未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限將土地交付給受讓人,且受讓人也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若土地出、受讓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土地交付時間,受讓人按重新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公司在政府將土地交付之前已經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應從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如果你公司在政府將土地交付之前沒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你公司可與政府簽訂補充協議重新約定土地交付時間,按重新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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